立法法的品性
法制日報2000年7月2日我們可以說,立法應當是民主和法治的過程,是民主和法治的產
物,甚至是民主和法治的化身。這些,都只是我們在應然意義上進行
的表述。事實上立法不民主,立法非法治的狀態經常存在,甚至成為
民主和法治發展的障礙也不是不可能。這就涉及到了立法的品性問題
。如果是民主與法治的立法,就會有好的法律———良法據此而得以
產生;如果是專制與人治的立法,就會有壞的法律———惡法據此而
得以產生。立法的良善,制約的因素是多重的,但是是否民主與法治,
無疑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了保證立法的良性,就必須對立法進行民
主與法治的調控,這也許是立法法得以產生的初衷。這并不意味著有
了立法法一切都有了。要保持立法法應有的品性,還需要我們在制定
立法法時和制定立法法后做大量的工作。其中有民主的工作也有法治
的工作。也就是說立法法要具有良好的品性,就必須具有民主的品性
和法治的品性。這一說未見先論,但恐怕也還不是謬論。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民主。無論怎樣地將民主和立法結合起
來論述,都不可否認,立法是國家的一項專有活動,是國家權力的構
成部分與實現方式。立法作為一種權力的體現和運作過程,它本身就
可能有一種脫離民主的傾向與可能。立法法的一個重要的使命就是保
證各種立法的民主性質。現在我國的第一部立法法產生了,對于立法
的民主性質也作出了重要的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如何被貫徹實施還特
別值得我們去思考。立法法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權限的劃分來進行國家
權力的分配的,保障各項權力對人民的忠誠顯然是立法
法的使命。立法法通過立法與立法沖突的協調來解決權力與權力
之間的沖突,維護正常的權力構架與權力關系,這對于保證權力的民
主性質具有特別的意義。一個法律、法規乃至規章,在立法上的合法
性質也體現著一定的民主性質。擅自擴大權力,侵犯公民權利的立法,
在立法法上肯定是非法的,立法法就必然會反對,就應當宣布其為非
法而無效。人民在選舉立法機關之后,實際上就把直接的立法權委托
給了立法機關。立法機關一旦背離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但難以修正,
而且還將受害于惡法。因此,用立法法來保障立法機關及其對于人民
的忠誠———保障民主,制約立法權,防止立法權的濫用,不能不被
認為是一大建樹。
立法法不可缺少的品性是法治。法并不都是良法,法也并不是都
有利于法治。
在專制統治下,在人治條件下,法都還是存在的,而且甚至還發
揮著重要的“作用”。這也就說明,有法并不一定有法治。創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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