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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本《法理學》教材與法理學
法理學教材的編寫混亂體現了法理學在某些方面的不成熟。通過兩本教材的比較,我試圖發現這些問題,并提出一些看法。兩本教材分別是博登海默先生的《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與張文顯先生主編的《法理學》。對于后者的教材性質,大家并不存在疑問。而前者通常被認為是博登海默先生綜合法理學的經典學術著作。其實,博登海默先生在該書1962年版的前言中明確指出寫作的目的在于“給那些作為一種社會政策工具的法律的一般問題感興趣的法律政治學學生或者研究者提供幫助”、“……由于出版此書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教學……”。1974年修訂版前言再次重申了這個目的“本教科書自1962年出版到現在,已有12個年頭了!睂嶋H上,作者明確的指出了《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的性質——教科書。在我看來,更為重要的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涉及問題廣泛,缺乏一種所謂的學術著作的邏輯自洽性。在這個意義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本教材,盡管這種所謂的教材特點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上可以有不同的解釋。[1]可以這樣判定,《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與《法理學》在涉及的內容上是大體相當也就是法律的一般知識和基本理論,在功能上是相同的是為學生提供某種幫助。在這個框架下,二者就具有了可比性。
法理學需要什么樣的歷史?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的最為明顯的獨特之處在于長達224頁的法哲學歷史導讀。與之相對的《法理學》的“法學的歷史”僅僅占到了10頁。一部談論法理學基本理論的教科書,是不能也不應當成為一本法律思想的作品,但是對法律思想史做枝節性的描述和視之為點綴的心態同樣是不能接受的!斗ɡ韺W》采用一種宏大的敘事描述,概念化得處理了所謂西方法學的歷史、中國法學的歷史以及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的巨大命題。這種缺乏細節支持的歷史與微小的分量決定了在教學中被忽略的命運!斗ɡ韺W——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處理方法要高明的多。它恰如其分的處理這種關系。從其的篇幅構成和編排序列上,我們似乎可以推斷博登海默先生認為法律思想史是法理學的當然構成部分并且是必須首先掌握和了解的緊要部分。博登海默先生對法律史的描述也是格外用心。他自己明確表示:“……這種歷史的介紹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而且除了結論一節外,幾乎沒有根據我自己的法哲學思想對各思想流派做出批判性的評價!币虼耍┑呛D瑢甏髷⑹碌氖褂秒m然是必須的但卻是謹慎的。也許對兩段文字的比較更能說明這個判斷。首先看一段《法理學》對古典自然法學的描述:
“近代資產階級法學的出現意味著一種與中世紀神權世界觀相對立的法權世界觀的出現。這一世界觀的核心是自由、平等、人權和法治,其典型的表達形式是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自然權利論)。自然法學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旗手,它反對神性和神權,主張人性和人權;反對專制和等級特權,主張自由和平等;反對人治,要求法治!盵2]
而《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對自然法學的描述是:
“17、18世紀。這種古典自然法學以各種各樣的形式在歐洲流行。它是新教革命引起的改造歐洲的各種力量在法律方面的副產品。然而,并不像有些人所斷言的那樣,古典自然法與中世紀的和經院主義的法律理論徹底決裂了。實際上,亞理士多德和經院主義的理論同古典自然法學者的理論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前者對后者的影響很大,對17世紀的自然法哲學則影響更大。然而另一方面,盡管古典自然法學的代表人物對古典自然法所持的觀點不盡相同,但是古典自然法仍具有某些明顯獨特的特征,使人們必須將它區別于中世紀和經院主義的自然法!盵3]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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