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有資本宏觀財務目標的分割
企業是一個經濟組織,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實現財務管理的經濟目標是天經地義的,因為這是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有自己獨特的經濟利益,自利性是衡量企業市場行為和價值取向的重要標準,因此企業首先是一個“經濟人”,它財務管理的經濟目標通常是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企業又是一個社會組織,總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開展活動,它與社會有著密切的聯系,從而成為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這種社會屬性決定了它是一個完完全全的“社會人”,其行為必然受到社會的約束和限制,一方面,企業是社會的一分子,它的經營活動和社會息息相關,可以說是社會賦予了企業生存的權利,并為企業提供了各種資源,如企業所需的生產要素是從社會的不同渠道獲得的,離開了社會關系、社會環境,企業將一事無成,甚至難能以生存。既然企業從社會中獲得了許多好處,享有許多權利,它應該相應的承擔一定的社會義務。另一方面,企業的經營活動也會對社會產生巨大的影響,如企業產品的質量、性能、價格、使用安全狀況都涉及到顧客的利益,又如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過量排放廢氣、廢水、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外部不經濟的問題,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身心健康,所以企業應該對自己的行為和后果承擔責任。因此,企業的財務活動目標還應包括如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可將其稱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社會目標。
財務管理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既有相互融合的一面,又存在相互沖突的關系。古典經濟學的一個基本理論假設是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并不矛盾。亞當.斯密認為,無數自私自利的“經濟人”在一只無形的手的指揮下,從事著對整個社會有益的經濟活動。根據人的利己主義本性和趨利避害的行為動機,他指出每個人越是追求自己的利益,就越會促進社會利益的實現。這種理論假設與現實的經濟生活顯然不相符,原因之一是現在的企業生存環境與亞當斯密時期有著重大的差別,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式是極少存在的。在西方,企業經營中的一系列丑聞如賄賂、壟斷、欺詐、環境污染、非法政治捐助、非法股票交易、竊取商業秘密等,引起了社會的強烈不滿,要求建立企業和社會相互信任的關系。美國管理大師德魯克指出,企業首要的社會責任是經濟責任,但利潤不是企業的目的而是一個限制因素,滿足社會需要才是企業的永恒目的,利潤不過是企業實現社會責任的回報。松下幸之助也認為企業從社會中獲得合理的利潤,是企業完成了使命,對社會做出了貢獻而得到的報酬。
從上述觀點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活動的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雖有一定的沖突,但企業要實現經濟目標,必須以實現一定的社會目標為前提,即要考慮法律、道德甚至是慈善方面的約束。企業的經濟目標在于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它通過利潤和利潤率等指標來考核,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的特征。社會目標有公眾性和共享性的特征,它注重整個社會成員共同利益的提高。因此,企業財務活動的社會目標其實是為實現經濟目標服務的,是實現經濟目標的一種手段和投資。為了實現經濟目標,企業愿意考慮社會目標承擔社會責任,從而達到企業和社會的雙贏。
同其它企業相比較,國有企業有著自身的特殊性:組建國有企業的目的主要是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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