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審計的防護性和建設性
摘要本文針對審計工作目前的現狀,提出在審計工作中必須做到審計的防護性和建設性二者的有機結合。
關鍵詞審計功能防護性建設性
1 簡介
審計的防護性就是審計機關和人員為維護國家的財經法規和所有者權益,對經營管理者的經濟活動進行查錯揭弊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的建設性就是審計機關和人員為了幫助經營管理者改善經營管理,促進提高經濟效益而進行的審計活動。長期以來,人們非常重視審計的防護性而忽視建設性。我認為現代審計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既要重視審計的防護性,更要重視審計的建設性。
傳統審計非常重視審計的防護性是非常必要的,而對審計的建設性重視不夠是值得注意的。這個問題在我國審計中是有其歷史根源的。從西周的“宰夫制”到春秋的“上計制”,從秦朝的“御史大夫制”到宋朝的“審計院”,從元朝的“戶部制”到清朝的“獨立審計院”,民國的“審計部組織法”。對主管經濟的各級官員作了明確的規定和限制,達到審計監督的目的。他們共同的特點基本上都是把審計的防護性作為審計的唯一目的。一九九四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八屆人大常委第九次會議正式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審計的目的、組織建設、職責范圍和權限、審計程序、法律責任等基本問題作了原則性的規范。但對審計范圍的具體規范中也缺乏經濟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也就是對審計的建設性問題未作出具體的規定。
2審計建設性的重要性
對審計的建設性問題重視不夠會帶來一些不良后果,其一是縮小了審計范圍。現代審計包括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效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如果只重視審計的防護性,就等于只完成了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大大縮小了審計范圍,弱化了審計功能。如我國過去在經濟管理中和經濟監督中未嚴格重視單位法人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一個企業的廠長把一個廠搞垮了可以不負任何經濟責任而調到另一個廠當廠長的怪事。究其原因就是沒有高度重視審計的建設性,沒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缺乏審計建設性這一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環節。其二是把審計目標單一化。審計本質決定審計目標。現代審計的本質是十分明顯的“雙重性”:即“經濟監督”之防護性和幫助改善管理、促進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設性。因此審計是有兩個基本目標:客觀地記實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程度;充分運用建設性功能促進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實現。當前審計工作往往局限于查查賬,看被審單位是否遵守了財經法規,看被審對象是否客觀真實,這樣審計工作的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在審計實務中如果不重視審計的建設性,不為被審單位出謀策劃,提出合理化的建設,不完成審計建設性的目標是對審計工作不負責任的表現。其三是忽視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參與。審計的防護性一般重視事后監督,對已經發生過的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進行查對、核對、鑒證,審查其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即人們所說的“查漏補缺”。這樣作對已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查錯揭弊,但不能防患于未然。而審計的建設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