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人咬 園方有無責
——兼談幼兒園不是幼兒的監護人
案情
2001年6月,某幼兒園中班的孩子進行戶外的體育活動,主要內容是玩小皮球。孩子們玩得非常投入,個個都是汗流浹背。老師讓他們把長袖、外衣脫了,身上只穿件汗衫或背心。小山與明明在一起各自玩著自己手中的皮球,小山提出要與明明換個球玩,但明明不同意并抱住自己的球。小山見明明不肯給球,就放下自己的球去搶明明的球。由于小山的個頭比明明要高,力氣也大,三拉二奪小山就搶到了明明的球。球被搶去,明明非常惱怒,從后邊追上去,拉住小山的左臂狠狠咬了一口。小山痛得大叫,鮮血從手臂上流了出來。正在為小孩子脫衣服的老師聽見了叫聲,迅速趕過來,制止了事態的發展,并立即叫來校醫把小孩送往醫院。經治療,共花去醫療費近百元。事后,小山的父母認為,小孩的傷害雖然不太嚴重,治療費也不高,但責任全在園方,并要求幼兒園保證以后絕對不再發生此類事件。幼兒園認為此事責任不在園方,而在兩個孩子身上,并且表示不可能保證此類事件絕對不會重現。為此引發糾紛,小山家長訴至法院。
分析
這是一起在園幼兒傷害同伴引發的糾紛,此事發生在2002年9月1日之前,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尚未頒布。當時法律界人士對幼兒園與幼兒的關系有多種觀點,認為幼兒園是幼兒的臨時監護人就是其中一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最后法院以幼兒園未能完全履行臨時監護責任為由,判決幼兒園承擔主要責任;兩個孩子不遵守幼兒園的紀律,未按教師的要求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對其行為后果承擔一定責任。
本案法院判決幼兒園承擔的是“臨時監護責任”。即將幼兒園與在園內學習、生活的未成年人之間看成是一種臨時的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
筆者認為,幼兒園不應承擔這種“臨時監護責任”。未成年人父母將未成年人送到學校或幼兒園學習,并未發生法定監護責任的臨時性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由該條可以看出,監護責任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發生轉移,但是不能想當然地認為,父母一旦將未成年人送到學校或幼兒園,就自然地將自己的監護權轉移給了學校或幼兒園。因為權利的轉移必須按法律規定程序或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進行。
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和教師對學生主要負有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有人會將第三種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混為一談,但需要指出的是,監護責任的范圍遠比保護責任要廣得多。因此,父母將未成年人送到學校或幼兒園學習,并沒有發生監護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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