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弱勢群體保護
一、提出“弱勢群體保護”問題的背景首先,“弱勢群體保護”是在對我國改革開放歷程回顧和反思的基礎上提出的。我國改革開放的二十年,是經濟高速發展的二十年。然而,伴隨著經濟高速發展的是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果說前十年大家是在共同貧窮基礎上低水平地實現共同富裕,大家都是改革開放的受益者的話,那么后十年,尤其是1992年以后,則是貧富差別加速擴大的十年。在這十年中,市場化的程度進一步加大,競爭日趨激烈,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速度越來越快,致富手段呈現出多元化-既有合法的手段,也有非法的手段;即有白色的手段,也有灰色的,甚至黑色的手段。有的階層、群體從改革開放中受益很少,甚至利益受損。在我國由傳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中,占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大批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單位的職工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性,為改革開放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于是,以下崗職工、失業者、民工和農民為主體的社會弱勢群體初具規模。
目前,這些社會弱勢群體已占我國人口的相當大比例,成為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一個重大隱患,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也就順理成章地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們要從解決溫飽問題的低水平共同富裕邁向全面建設小康的高水平的共同富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也刻不容緩。
其次,“弱勢群體保護”是在我國改革開放目標體系發展的基礎上提出的。我國的改革開放是由經濟動因開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于是,經濟目標尤其是經濟增長率,一直處于改革開放目標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但同時又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如,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滯后于企業改革,“三農問題”越來越嚴重,城市建設中重視城市形象和房地產開發商利益而輕視拆遷居民利益和失地農民利益,在經濟增長的同時環境污染越來越突出,等待。發展是硬道理,但被片面理解為經濟發展是硬道理。其實,經濟、社會、生態發展都是硬道理。因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體系中,應當經濟目標、社會目標、生態目標并重。為適應目標體系的這種高速,必然要強調弱勢群體的保護。
再次,“弱勢群體保護”也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可持續發是一種協調的發展觀,它要求保持一個合理的社會階層結構,使各階層之間達成一種適當的平衡。歷史經驗表明,如果一個社會占人口比例很小的社會上層占據了絕大部分的社會資源而占人口多數的社會下層處于貧困狀態,就不可能協調發展和持續發展。在各個社會階層中,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應當有平等的發展權利,甚至弱勢群體的發展權更重要。應當注意的是,保護弱勢群體絕不是對弱勢群體的恩賜。弱勢群體的發展是強勢群體持續發展和社會整體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因為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是相互依存的。因此,保護弱勢群體不僅是政府的責任,而且是全社會的責任,尤其是強勢群體的責任。
最后,“弱勢群體保護”也是人權與國際貿易掛鉤的大趨勢的要求。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過程中,人權問題一直是西方國家為難中國的一個攻擊點。“社會條款”與國際貿易掛鉤已成為WTO新一輪談判中的焦點問題。從國際貿易發展的大趨勢來看,也確確實實是日益關注人權,特別是工人的權益。身處世界貿易圈內的中國,當然要服從這一大趨勢,重視人權,保護人權。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包括下崗職工、農民工等等,應該是我們保護人權的當務之急。
二、“弱勢群體保護”的機制
保護弱勢群體,是靠市場機制還是靠政府機制?我認為,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都要依靠,不過現階段主要應該是靠政府機制。
保護弱勢群體,市場機制有作用,但也有明顯的缺陷。市場與生俱來的特點就是“嫌貧愛富”、“助強欺弱”,這與保護弱勢群體是格格不入的。但完全排斥市場的作用也不行,我們扶助弱者,特別是造血式扶貧,還是離不開市場,是要利用市場機制來完成的。
政府機制應該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主要機制。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首先應當是反歧視,其次才是偏重保護。歧視問題未解決,就不可能偏重保護。我國目前對弱勢群體的歧視有政策法律類的歧視,如農民工就業政策上的歧視,也有政策法律之外的歧視,即政策法律上未作歧視性規定,但在實施中存在歧視。對前一種歧視,應當通過修改政策法律來解決,對后一種歧視,應當通過公正執法來解決。在反歧視的基礎上,還應當強調對弱勢群體的偏重保護,首先是要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上貫徹偏重保護思想,對這樣的法律和政策,在執法中一定要做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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