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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中的若干心理學問題論文
近幾年,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逐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向新的法制化管理軌道運行。筆者根據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實踐,談談其中的幾個心理學問題。
一、關于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
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是個體社會化的重要方面,也是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根本目的。
在交通執法過程中,有許多人認為,交通法規知識的缺乏及"交通法盲",是出現交通違章和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這種解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何謂"交通法盲"?即對交通法規一無所知之謂也。"交通法盲"同交通肇事是什么關系?只要做一點抽樣調查就會知道:兩者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不知法,不懂法,固然容易造成交通違章及交通肇事,但是,從發生的大量交通事故案例看,因對交通法規的無知而違犯交通規則的實際上很少,就是除駕駛員之外的其他觸犯交通法規的人,還是知法(包括知之不多者在內)違法的占多數。
讓廣大交通參與者知法、懂法是很重要的,在今后普及交通法規常識的宣傳教育中,仍然要把它放在重要地位。但筆者認為,交通法制宣傳教育最根本的任務,還在于對公民交通法規意識的培養。
所謂交通法規意識,是人們對于各種交通法規的觀點、態度的總稱。具體地講就是人們對現行交通法規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交通法規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規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交通法規意識是整個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意識的一部分,它同人們的道德、政治等觀念緊密相聯。
交通法規意識的結構,可概括為三個層次:一、交通法規知識(認識功能);二、對交通法規的態度(評價功能);三、守法的行為素養(調節功能)。
以上三個層次的作用和相互關系是:
1、交通法規知識的多少是人們對交通法規的態度和守法素養的認識基礎。
2、僅僅具有交通法規知識,并不能保證人們不去違犯交通規則。如果不尊重法規,法規知識本身是不能防止違犯法規行為的。
3、雖然調節功能來源于個人對交通法規的態度和評價,但是,它又是相對獨立的層次。調節功能實質上是一種對利益誘惑的抗御能力和對行為的自控能力,它表現在當個人意愿和需求與道德、法規產生矛盾時,能自覺地遵守道德、法規,以頑強的意志品質抑制個人各種錯誤的意念。調節功能的完善,表明個體社會化的成熟程度,它是防止各類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最重要的關口。當調節功能不夠完善時,個體雖有較好的守法素養,也會受社會群體不守法的影響而不守法。例如個體不因無交警在場而闖紅燈,但因見其他群體闖紅燈,便也跟著闖紅燈。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認識:
(一)宣傳交通法規知識是重要的,但不是唯一的。如果說交通法規宣傳教育的任務是使人們知法、守法,那么,就應當著眼于交通法規觀念、法規意識的培養上,而不僅僅是讓他們知道一些交通法規條文。
(二)對車管干部、機動車駕駛員和廣大的交通參與者,在掌握交通法規知識上應有不同的要求,對前者應幫助他們多掌握有關的法規知識,對后者應著重使他們掌握與道德原則相關法規,重點解決正確交通規范的樹立和堅定的交通行為素養的培養問題。
(三)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不應孤立地進行。應當結合"普法"的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人生觀教育、政治教育來進行,從營造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建設精神文明和培養社會主義新人的高度,來認識交通法規教育的意義,把它看作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
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中的"刺激"
心理學需要研究人們在交際活動中借助語言傳達思想的過程,研究言語(包括口頭和書面言語)如何被感知和被理解以及它對人們活動的影響。因此,在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中,應根據不同的宣傳對象,充分運用交通案例來說明法規條款的意義,以調動情感產生較強的刺激,使受教育者在腦子里引起震動。
要取得這一效果,就得摸清各類交通參與者存在的與交通法規相違背的主要思想動機。比如帶有事故傾向性的駕駛員,在性情上必然存在某些偏差或缺陷,或表現出僥幸心理,利己動機,或缺乏職業道德,或急功近利等等。這種人對交通法規是置之不理、明知故犯,對這類人采用一般的交通法規教育很難產生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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