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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書論文
人民網上有一篇網友的評論,說勞動法是平衡勞資關系的大法。該網友是有法律功底的,他尚且發出這樣的聲音,普通公民對勞動法的認識可想而知。
法律追求公平,但也有一些法律偏重于保護弱勢群體。《消法》旨在保護消費者,《勞動法》同樣旨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它是一部勞動者的保護法決不是平衡勞資關系的大法,《勞動法》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表明制定勞動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翻開勞動法的條文,都是用工單位的義務、勞動者的權利。它所包含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被統稱為“勞動基準”,是法律給用工單位劃的“底線”,也是法律規定用工單位給勞動者最起碼的待遇。任何用工單位給勞動者的待遇只能高于勞動法的規定,不能低于勞動法的規定,這種規定是一種強制性規定,容不得半點討價還價。
勞動法是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書,違反這些強制性規定就是違法。對于違反勞動法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行為,政府負有監管之責,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義不容辭地要去查處。現實情況是,政府部門也許是出于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許認為勞動法同其他法律一樣,勞動者可以與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的,他們能不管盡可能的不管。殊不知高于勞動法“勞動基準”標準的可以協商,低于勞動法“勞動基準”規定是不容許協商的,政府對那些違反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的用工單位只有查處的義務,沒有協商的權利。
被勞動法遺忘的一大群體是民工。民工是農民還是工人可以有爭論,民工是勞動者勿容置疑。《勞動法》頒布已經十年,但《勞動法》的陽光從未照耀在民工身上。且不說社會保障和各種勞保福利對民工是一種奢望,就是最低工資、最長勞動時間、工資每月按時發放這些作為勞動者最起碼的權利也沒有在民工身上很好地實施。去年年底,一場聲勢浩大的幫民工“討工錢”運動引起了全國人民對民工群體的普遍關注,但所“討”的也僅僅只是“工錢”,民工的超時加班、勞動條件、社會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并為得到應有的重視,這些也都是勞動者依法應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在勞動法中清清楚楚。
勞動法到今天還沒有得到很好地實施,與人們對勞動法立法精神的誤解有關。很多人還把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看作拿破侖時期《法國民法典》中的“勞動力租賃”關系,勞資雙方什么都可以協商,十九世紀后期勞動法就已經從民法中分離出來,政府制定勞動待遇、勞動條件的基準成為世界的通例,因為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既涉及經濟的發展,也涉及社會的穩定。如果經濟發展是以犧牲勞動者最起碼的利益為代價,它所遺留的社會問題會是長期難以彌合的。
不僅是用工單位,我們的政府職能部門更要樹立這樣的觀點:勞動法不是平衡勞資關系的大法,它是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書,對違反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基準”的種種行為,政府職能只能查處不能搞什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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