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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隨著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依法治國理念不斷深化的新形勢下,全面加強司法所組織建設、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努力增強司法所整體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于人民群眾、服務于社會是一項歷史性任務。本文就提高司法所規范建設水平談談自己的一點粗淺想法。 一、 當前司法所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經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積極努力,司法所建設得到了加強,在促進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地區社會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司法所建設的歷史演變。 恢復基層司法行政工作以來,從司法助理員一個人開始,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從司法辦到司法所,回顧十幾年的發展歷程,特別是近幾年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經驗表明,加強基層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需要;是進一步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各項職能作用的重要舉措;是司法所自身發展的必然過程,是保證其繼續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司法所整體素質和工作水平的根本措施。 2、司法所建設的基本要求。 ⑴ 司法部對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原則要求。一是規定了司法所的主要職能。1.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復雜民間糾紛;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二是明確了司法所業務工作的目標。是緊緊圍繞基層黨委政府中心工作,積極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為當地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職能優勢,把法律送到千家萬戶,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要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信訪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要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拓展工作領域,創新工作措施。要逐步將人民調解、法制宣傳、法律服務、安置幫教、“12348”熱線、法律援助和社區矯正等各項工作整合在一起,形成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綜合服務平臺,樹立統一、規范的整體形象。 三是規定了司法所工作的原則。是要認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依法開展工作。司法所不得超越職權范圍,辦理依法應由其他部門辦理的事務,不得侵犯群眾利益的活動。 四是規定了司法所隊伍建設的原則要求。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不斷提高隊伍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政治、業務學習制度和鼓勵自學成才的激勵機制;建立健全職責分工與崗位目標責任制度,重大業務請示報告、集體研討制度以及對突發、易激化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建立健全體現責權一致原則的定期考評、獎優汰劣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與開展業務相配套的登記、檢查、統計和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便于強化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內部自我監督的黨風廉政建設制度、業務公開公示制度以及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嚴格依法行政、從嚴治所,保障司法所日常工作有序、高效運轉。 ⑵ 中央領導對司法所建設寄予厚望。中央領導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和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發展,對司法所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國政法工作會議要求加強“兩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設,從充分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基層社會穩定出發,要求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廣泛深入地開展創建規范化司法所工作,進一步推動司法行政基層基礎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3、我區司法所建設的現狀。 我區現有六個街道司法所,核定司法編制12人,平均每個所2人。其中中共黨員10人;文化程度在大專以上的7人,高中的5人;從事司法業務工作時間5年以上的1人,3年以上的1人,2年以上的6人,1年以下的4人;其中擔任司法所長最長的2年,專職從事司法業務工作的6人,兼職從事司法業務工作的6人。各司法所現有辦公用房平均三間以上,設有辦公室、調解室、接待室等,配備了電腦、電話等基本的辦公用品,保證了基本的工作需要。初步建成把人民調解、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公證、法律援助和“148”咨詢、安置幫教、法律宣傳等職能整合在一起,為有法律需求的群眾提供一條龍式服務的規范化司法所。 特別是今年全面構建社會矛盾大調解機制以來,普遍建立了接待室,獨立的調解室,增加了一間辦公室,用于調解中心人員辦公,明確規定增加大調解工作經費預算,為開展司法業務創造了條件。 二、 當前司法所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司法所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規范化建設形勢不容樂觀,特別是處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中心城市,像南京這樣的省會城市,仍然存在一些與時代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機構沒有列入序列、人員編制不足工作壓力大、人員調動頻繁隊伍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工作條件差職能作用尚未充分發揮等問題。 1、司法所機構虛設,未能列入街道機構序列。目前,司法所列入街道辦事處工作機構序列的不多,只是一個虛設機構,一般采取與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合署辦公的方式。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看似一個職級高配機構,主任由街道副主任兼任,副主任配備的機動性,可以是街道中層正、副職,職級的不確定性,也帶來了這個機構人員不穩定。南京市采取由公安部門選派擔任街道綜合治理副主任的辦式,這一崗位人員來源的確定性,決定了下一職級業務人員的升遷無望,成為這一機構人員頻繁輪崗的深層次原因之一。 2、人員崗位任職時間短,或者在崗不在位。 綜觀司法助理員隊伍的整體結構,從事司法業務時間最長的6年,最短的1年,平均在位時間2年;目前在位人員專職從事司法工作的比例較低,只占二分之一;有的街道配備的綜治干事能力弱,有的街道甚至沒有配備綜治干事,綜合治理工作壓在現有人員身上,助理員參與綜合治理工作兼職過重,這是司法所在位人員少、在崗不在位以及頻繁轉崗的直接原因。 3、人員素質不能適應工作需要。司法所現有人員法律專業知識缺乏,目前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畢業學歷,也沒有經過法律專業證書學習培訓,雖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短訓、以會代培等措施來提高業務工作水平,但由于從事司法業務工作時間太短,司法業務素質提高不快;從事司法業務工作大多以應付為主,缺乏創新的基礎;從專業方面職級升遷無望,敬業精神也有待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遠遠不能適應現階段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4、考核機制不健全。當前,對司法所管理存在多重性質,有的是直接管理,有的雙重管理,有的沒有列入編制序列而難以管理,這些決定了考核的主體多樣性。客觀上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主觀上存在考核的隨意性,有些考核還存在以偏概全的現象,更加深了考核的難度。 三、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應采取的對策 1、提高領導的重視程度是關鍵。 領導高度重視往往是一項事業成功的關鍵。河南省開展“護城河工程”是領導的重視,南京江寧區司法所建設的實踐都很好的說明了這一點。當前,建立“大調解”機制是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良好契機,更是一個難得的機遇,要大力宣傳打造鄉鎮(街道)大調解平臺的建設,充分運用各種調解手段中人民調解的優勢,為分解市(區)縣矛盾焦點,從根本上方便群眾化解社會矛盾,努力提高基層開展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服務,就地矯治犯罪分子,預防重新犯罪的能力。著力提高當地居民的法律素養,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紛爭這一調節人民內部矛盾的根本手段,才能真正實現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依法治國方略。 各級領導的重視,落實到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用人政策、財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努力改善司法所的辦公用房條件,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訊、文印、檔案管理等辦公設備,為司法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司法所的辦公用房和裝備配置水平,要達到基本滿足司法所履行各項職能的要求;經濟發達地區,應達到適應形勢發展、豐富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職能作用的要求。 2、收編管理是解決司法所管理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幾年前,南京江寧區實行司法所作為區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這一舉措開了南京司法所管理體制改革的先河,改變了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的管理體制,發展了司法行政工作事業。收編管理可以直接決定司法所人員流動和素質的提高,從影響到直接控制是最重要的轉變。近年來,南京普遍實行區、街財政預算的統一管理,為實行司法所作為派出機構的管理機制創造了難得的條件。 司法所規范化建設首先實行組織機構規范化。收編管理后,對司法所實行市、縣(區)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雙重管理,以司法局為主的管理體制才能真正建立。司法所要達到機構獨立、編制單列,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管理科學規范的問題。 當前,收編管理【淺談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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