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執行救濟制度之我見
內容提要:在執行活動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執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執行行為的違法或不當,難免發生損害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情形,因此有損害就必須有救濟,本文試從執行救濟的理論和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入手,就重塑我國執行救濟制度略作探討。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強制負有執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完成一定義務,實現執行權利人權利的一種執法活動,由于執行行為的職權性和強制性,決定了其客體(執行標的)的不可抗辯性。但是執行活動實踐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執行瑕疵不可能完全消除,執行行為的違法或不當,難免發生損害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情形,因此有損害就必須有救濟,對執行程序中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的補救和保護,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救濟。本文試從執行救濟的理論和實踐入手,就重塑我國執行救濟制度略作探討。
一、執行救濟基本原理
執行救濟,是指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因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執行法院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的侵害,依法請求采取保護和救濟措施的法律制度。
透析執行救濟概念,可以推出執行救濟的四個構成要件。第一,執行法院實施了民事執行行為。執行救濟是針對執行程序而設立的,沒有執行程序,也就沒有執行救濟。第二,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具有違法性或不當性。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代表著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力,如果因為正當行使執行權,使債務人的財產減少或權利發生變更,則不存在救濟問題,只有民事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才必須糾正,并對受害人采取補救措施。第三,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只有當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時,才有必要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救濟,如果合法權益沒有受到影響,則不存在救濟的必要。第四,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只有當事人或案外人的損害是由于執行機關的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所造成,即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采取糾正或補救措施。如果當事人或案外人損害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存在執行救濟問題。
設置執行救濟的目的,是對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后果進行補救,以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在執行過程中,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所造成的消極后果是雙重的,它一方面侵害了當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執法權威,影響了執行效率。因此執行救濟的實質就是通過糾正違法或不當執行行為,一方面對受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補救,另一方面是有效監督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確保執行中的司法公正。
根據執行救濟的內容不同,可以將救濟的方法分為程序上的救濟和實體上的救濟兩種。程序上的執行救濟方法稱為執行異議,即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法院違反法定執行程序的執行行為不服,請求執行法院予以糾正的救濟方法。實體上的救濟方法稱為異議之訴,即執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根據所載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或執行標的物有爭議,向執行法院提出要求變更的訴訟請求,這是解決民事執行實體問題的救濟方法。
二、我國現行執行救濟制度評述
我國民訴法及最高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規定只確立了兩種執行救濟方法。一是案外人異議,二是執行回轉。
案外人異議。按照民訴法第208條規定,案外人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沒有參加執行程序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并主張獨立的實體權利。根據規定,提起執行異議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一,有權提出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案外人,即執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第二,必須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即認為對執行標的享有全部或部份所有權,或有其他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典權、質權等。第三,案外人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案外人異議的救濟程序是:案外人在執行過程中提出異議后,執行員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則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執行回轉,是指執行完畢后,由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使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的一部或全部歸還義務人,使其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的狀況。就其實質而言,執行回轉仍是執行活動,只是當事人地位發生了變化
[1] [2] [3]
【執行救濟制度之我見】相關文章:
倫理制度之我見04-29
救濟04-30
制度體系建設執行05-01
制度執行力演講04-29
強化制度的執行力06-19
部門管理規章制度執行09-08
人性化地執行制度04-30
感恩之我見04-08
作文之我見04-30
慎獨之我見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