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建立國家信用制度
程旭光當前,我國在加大經濟建設步伐的同時,政府也加強大了整頓經濟秩序、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凈化了經濟建設的環境。但是,在經濟領域,涉嫌經濟犯罪問題還相當嚴重,不講信用導致經濟糾紛、經濟案件發生的現象比比皆是、枚不勝舉。筆者就建立國家信用制度問題作一些探討,為今后建立這種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一、問題的提出
在一切經濟活動中,人們最痛恨的就是欺詐行為,輕者違法、重者犯罪。筆者前年主辦了一個經濟合同詐騙案件,罪犯在不到兩年的時間里,在浙江省多個縣市注冊了五家私營獨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以合同的形式多進貨少付款,合同詐騙成功了之后就“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受害單位和個人不少,涉案金額巨大。去年下半年,筆者又經辦了一起徇私枉法,造成國有公司嚴重虧損,涉案金額高達3000余萬元的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涉及到一個個體戶〈另案處理〉,在短短的幾年時間內在浙江杭州、麗水、云和等市縣,注冊了四家私營獨資公司和私營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利用虧損的私營獨資公司作控股的法人股,重新向外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私營股份制有限責任公司,如此反復不斷,一個國有公司為其經營擔保數千萬元,最后導致國有公司嚴重虧損。類似案件多的無法列舉,為什么犯罪分之能屢屢得手?究其原因:就是國家在經濟活動中沒有一種評判標準,沒有建立一種國家信用制度。
一切經濟活動,就信用而言,需要一種制度,也是一種行為規則。
這種信用制度,就是國家對所有從事、參與經濟活動的法人、所有年滿18周歲的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建立信用等級的一種制度。作為公民來說,只要參與經濟活動,就有出示信用等級證件、提供信用保證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種評判標準,就是國家信用制度。是評判、衡量所有從事、參與經濟活動的法人、自然人〈公民〉信用程度的一種尺度。使那些在經濟活動中不講信用的法人、自然人〈公民〉就沒有立足的余地和生存的空間。
二、國家建立信用制度的條件已經成熟
所謂“國家信用制度”是指國家對所有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或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公民〉進行信用等級鑒定,出具信用證明,規范使用方法的一種制度。當前,我國已經具備建立國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條件,建立這種制度勢在必行。
當前我國已經具備建立國家信用制度的基本條件:
〈一〉我國的政治制度決定了我國政權的高度集中和最廣泛的影響力,建立國家信用制度,可以在全國施行
經濟活動就參與的對象而言具有最廣泛性,間言之即任何單位、所有人都可參與。目前一些單位、部門在一定區域和范圍內就建立信用制度方面作了大膽嘗試,比如我國一些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建立了三“A”制信用等級制度,來證明客戶信用程度,效果比較好。但是這些都是不完整、不規范的,作為一個國家來說,經濟活動的廣泛性決定了在經濟方面需要建立一種完整的國家信用制度,來保證國家經濟活動的正常運作。而這種制度需要國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具有強制性。我國的政治制度決定了我國政權的高度集中和具有最廣泛的影響力,可以保證這種制度在全國施行
〈二〉微機化管理程度較高,信息運轉速度快,查詢快捷,便于管理
國家信用制度的施行,單從硬件方面來說,從中央到地方需要較高程度的微機化管理,我國已具備這種條件。目前我國微機化管理已初具規模,辦公自動化正在全面推進,對主管部門和使用者來說,從日常管理到使用方便、快捷。特別是使用過程中對持證人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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