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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辯證關系
利益關系,即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關系、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是一切問題的實質和基礎,也是政治和法律的基礎。“民主和集中的關系,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歸根結底,就是以上所說的各種利益的相互關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現。”[1]因此,認真研究各種利益關系,科學地揭示其內在規律,對我國的經濟、民主和法制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的。本文擬就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即國家或社會與社會成員個體間的利益關系作一探討。公共利益是由社會總代表所代表的,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全體或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即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具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它們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對立統一關系。一、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同一性
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同一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互相轉化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是一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的關系。
1.利益轉化是為了實現社會公正。公共利益作為一種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是從個人利益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種獨立利益的,類似于代數中公因式的提取,因而是從個人利益轉化而來的。這種轉化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階段。起初,它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隨后,則是以地域關系為基礎的;最后,才是以政治關系為基礎的。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這種矛盾,公共利益才以國家的姿態而采取一種和實際利益(不論是單個的還是共同的)脫離的獨立形式,也就是說采取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然而這始終是在每一個家庭或部落集團中現有的骨肉聯系、語言聯系、較大規模的分工聯系以及其他利害關系的現實基礎上,特別是在我們以后將要證明的各階級利益的基礎上發生的。”[2]
然而,作為公共利益主體的社會總代表,只是抽象的人格主體,并不能真正消化公共利益,最終仍需將其分配給社會成員享受,這類似于代數中乘法對加法的分配律。因此,公共利益最終仍將轉化或還原為個人利益。這種分配在人類歷史上也經歷了公正、不公正再到公正的發展過程。
從個人利益到公共利益,再由公共利益還原為個人利益,就完成了利益轉化的一個周期。通過一周期的利益轉化,實現或達到了社會公正,即社會成員基本上平等地占有了利益,社會的貧富懸殊得以縮小。我們假設:A、B、C、D和E分別代表各社會成員,他們的個人利益總量分別為500、400、300、200和100.如果從利益總量為200以上的社會成員的利益中提取100個單位量的利益作為公共利益,則A、B、C、D和E的個人利益量分別還剩有400、300、200、200和100,而公共利益的總量則為300.如果將這300個單位量的利益平均地分配給上述社會成員,則A、B、C、D和E的利益量分別為460、360、260、260和160.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利益的存在和發展不僅有利于窮人,而且也有利于富人,因為在窮人得到物質利益的同時,富人卻得到了安定、和平的社會發展環境。因此,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間的這種互相轉化,達到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間的一致。
2.社會公正與分配公正。如果利益轉化規則和機制不合理的話,就難以實現真正的社會公正,反而會加劇貧富懸殊,或者說只能達到個別社會成員所希望的“社會公正”。如果從個人利益總量為200以上的各社會成員中提取100個單位量的利益作為公共利益,然后按各社會成員在全社會利益總量中所分別占有的比例即33%、27%、20%、14%和6%對公共利益進行分配,則A、B、C、D和E的個人利益量分別為511、387、260、242和118.這樣,A的利益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一個單位量的利益;D和E的利益也增加了,而B和C的利益減少了。如果從A、B、C、D和E的個人利益總量中各提取50個單位量的利益作為公共利益,然后按他們在全社會利益總量中分別所占有的比例對公共利益進行分配,則A、B、C、D和E的個人利益量分別為532.5、417.5、300、185和65.這樣,在社會成員中,富的就越富,窮的就越窮了。如果從A、B、C、D和E的個人利益總量中各提取50個單位量的利益,被A獨占的話,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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