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監督管理的現狀與對策
合議庭是行使審判權的一個極為重要的組織。近年來,各級法院對加強合議庭的監督,進行了不少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一些實質性的效果。但由于諸多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使得合議庭監督制約機制和預防腐敗體系仍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為此,筆者以為,只有把握合議庭監督管理的現狀,堅持從完善、健全機制和制度入手,才能堵塞各種漏洞,保證其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一、現狀
1、合而不審,審而不議,合議庭成員之間缺乏監督和制約。一是合議庭審理案件,大都由承辦人對案件負責,從庭前準備到調查取證和案件裁決的主導意見都由承辦人完成,合議庭其他成員只在合議時就承辦人的意見作應付或順從式的發言,合議庭實際上名不副實;二是法院內部對審判人員的考核主要以其個人承辦案件數和辦理情況作為考核指標,與合議庭其他成員關系不大。由于權力主體和義務主體的錯位,相當一部分辦案人員只顧自己埋頭辦案,對非本人承辦的案件關注甚少,庭審或合議時往往是“人在曹營心在漢”。
2、放而不管,管而不力, 合議庭監督管理上存在薄弱環節。首先是認識上存在誤區。在消除司法行政化、還權于合議庭、讓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呼聲之下,各級法院大都實行審判長直接審批案件制度。審判權力的下放,使得一些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從原來法官定案逐級上報、層層把關這一極端走向了“我行我素”的另一極端,把獨立行使審判權與監督管理相對立,甚至出現了審判權與管理權嚴重脫節的現象。其次是監督管理模式單一。現如今對合議庭的監督,大都實行行政監督手段,諸如發回重審案件督查、錯案責任認定、案件質量考評等都由紀檢監察和政工等部門組織實施,而這些部門平素一般不直接接觸案件,既不了解案情,也不掌握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只憑借聽匯報、看資料,這種純粹性地事后監督,很難取得實質性效果。
3、陪而不言,言而不明,陪審員制度流于形式。相關法律法規對人民陪審員選定條件、任用、待遇等無明確規定,對擔任陪審員的資格無限制,使得選定的人民陪審員大都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在參加庭審或合議案件時,無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4、審而不判,判而不審,合議庭成員缺乏責任意識。近年來,各級法院普遍實行了錯案責任追究制,這原本是件好事。但從另一角度講,也束縛了審判人員的手腳,導致一些審判人員害怕承擔錯案責任,不敢獨立地行使審判權。當合議庭研究案件意見不統一或存在較大分歧時,要么提交庭長或分管院長“定奪”,要么提請審判委員會研究。從表面上看,庭長和院長的意見是對案件處理的一種建議性意見,但合議庭大都會執行;審判委員會則代替合議庭對案件作出裁決。這種運行方式一方面形成了合議庭是只審不判,院、庭長和審委會是判而不審,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意識明顯減弱。另一方面,把審與判割裂開來,審判責任制無法建立,導致約束機制弱化,案件一旦出問題,便形成上推下卸的局面,違法審判責任追究難以落實。
5、編而不定,定而無員,合議庭實力明顯不足。由于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基層法院,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院,只出不進、年齡老化、素質偏低、人少案多的矛盾愈來愈突出,以江蘇省響水縣法院為例,該院應編91人,現在崗73人,其中一線辦案人員只有38人。80%的業務庭包括庭長在內只能組成一個合議庭。審判力量的嚴重不足,加之立案庭排期開庭,許多案件庭審時間相沖撞,合議庭成員不能全身心地投入。
二、對策
要強化對合議庭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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