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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法律思考
關鍵詞:正義 法律 價值判斷 合法性正文: 何為正義?柏拉圖認為:“各盡其職就是正義”,烏爾比安認為:“正義就是給每個人以應有權利的穩定的永恒的意義”,凱爾森認為:“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在這個概念上,學者們有著不同的理解,我們的概念中,正義即公平、公正。正義是法源之一,更是法的追求與歸宿。
既然正義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一種行為、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映的主體,也是評價正義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于人的產生和結合,社會對人的分工、分配起著重要作用,個人得不到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待遇,往往歸結于社會的不正義(公平);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如地位、資格、自由等,其多寡優劣主導著人們的評價。在遠古最原始的社會形成時,有了原始的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就開始了關于正義的討論。至于何種行為與狀態是正義的,用不同的標準、 角度和站在不同的立場上,其觀察和得出的結論往往是不同的。
美國學者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原則,其一,是每個人對于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的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制都應有一種平等權利;其二,是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而且(2)依存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還指出了可表示如下的更一般的正義觀:“所有社會價值--自由和機會、 收入和財富、自尊和基礎--都要平等的分配,除非對其中一種價值或所有價值的一種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
將法律的觀念從正義中解脫出來是有困難的。在媒體和一般人眼里,正義和法律的概念不斷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純粹法學反對將法和正義相等同,主張將二者當作兩個不同的問題來處理。而我個人更傾向與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贊成過分清晰的區別這兩個概念。法律拋棄正義,便喪失其規范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正義脫離法律,就喪失了載體,僅僅只能成為“價值判斷”,沒有實際用途。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即正義作為一種主觀價值判斷也許為法律科學所排斥,但如果將正義理解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學中就應當包括正義概念。
人們評價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標準(合法性)時,往往是立足于這部法律是否能將社會關系調整得令所有社會成員都滿意,但事實上,能夠滿足每個社會成員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說:每個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間的相互沖突也難以避免,那些合乎正義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社會秩序能達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滿意。
還應當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的概念,自然法學派主張法的二元論,認為法應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實在法之上,存在著完善的,絕對正義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當知道:這種絕對正義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窮的認知能力,而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認識,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一個人的認識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驗,在人們尋求法律幫助時,在法律制裁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匡扶,這是法律正義性(合法性)認定的標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義,才能使正義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正義”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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