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吳興華訴廣州市大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一案
上訴人(原告)吳興華,男,1957年5月7日生,漢族,住廣州市淘金北路正平南街6F/E.委托代理人楊允中、余建軍,廣州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被告)廣州市大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公司),住所廣州市環市東路486號11樓。
法定人表人李湘江,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敏,廣州市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案件基本事實
1998年4月18日,大江公司與吳興華簽訂《名門大廈認購書》,約定由吳興華認購名門大廈豪門閣復式33/34樓07室,建筑面積約為251.33平方米,認購價人民幣3534970元;買賣雙方同意仍未簽訂正式預售契約之前,此認購書作為法律有效之合約,在買賣雙方簽訂正式預售契約生效時,此認購書則為正式預售契約所代替;展銷會期間送一年管理費、一年期會員卡(主卡1張、副卡2張),成交滿350萬元送車位一個,送天臺花園面積約93.9平方米等。同年4月28日,大江公司(甲方)與吳興華(乙方)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該契約經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監證),其中約定:乙方購買名門大廈第33/34層07室,建筑面積251.33平方米,成交價格為人民幣3534970元;乙方享有其房產占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六十年,即1996年6月至2066年6月;甲方應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將該房地產建成正式交付乙方使用等。但雙方未在上述契約中約定認購書中所列的優惠條件。上述契約簽訂后,吳興華向大江公司交納購房款1064962元、契稅及綜合費57084元。大江公司在1998年4月的促銷廣告中介紹在展銷會期間隆重推出頂層復式送天臺花園,成交額達350萬元送車位一個等。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吳興華與大江公司已就車位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即大江公司提供名門大廈車位一個供吳興華無償使用,使用年限為名門大廈的土地使用年限(即至2066年6月止)。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名門大廈認購書》,證明雙方簽訂認購書的時間及內容。
(2)《房地產預售契約》,證明雙方簽約時間及內容。
(3)大江公司在展銷會期間印發的宣傳廣告及銷售價格表,證明大江公司在展銷會期間的購房優惠條件及名門大廈的銷售價格。
二、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與判決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興華與大江公司簽訂的認購書和預售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大江公司在將名門大廈豪門閣33/34樓07室房屋所有權賣給吳興華的同時就將應屬整棟樓房所有業方共同使用的天臺許諾贈送給吳興華,該贈送行為是違反有關規定和無法實現的,應為無效的贈送行為。對此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大江公司在認購書中許諾贈送停車位一個給吳興華,但雙方無對所贈送車位的具體情況及是否擁有產權等問題作明確約定,大江公司表示可送有長期使用權的車位給吳興華,并無不當。因吳興華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未能獲贈天臺花園和車位所有權的損失情況,吳興華要求大江公司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據此判決:駁回原告吳興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630元由原告昊興華負擔。
三、當事人上訴請求與答辯理由
吳興華不服一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原審法院以"天臺的贈送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和無法實現,贈送行為無效,雙方均有一定責任及未對車位是否擁有產權作明確約定"等為由而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理由不充分,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判令大江公司補償其無法獲贈天臺花園的損失70萬元,并要求大江公司在其購買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內給予其無償使用一個車位。
大江公司答辯:同意原審判決,并表示同意在名門大廈的土地使用年限內提供一個車位給吳興華無償使用。
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與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興華與大江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預售契約是雙方當
[1] [2]
【吳興華訴廣州市大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一案】相關文章:
上訴人韓保安訴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05-01
吳儂(吳儂)04-29
吳畫(吳畫)04-29
吳鄧(吳鄧)04-29
吳鴻(吳鴻)04-29
蔬菜的苦訴05-02
關于訴的作文08-06
大江煙雨作文11-19
夜游大江作文04-27
吳撥四(吳撥四)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