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判決書的制作
判決書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依照法定程序對所審理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書面決定。判決書是司法審判的載體,其寫作改革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文書相比較,判決書具有權威性、強制性、規范性、公開性、法律性、準確性、邏輯性和公正性的固有特點。
一、判決書制作的形式要求
判決書的制作,在形式上應當具備規范性、創新性、公開性、法律性和準確性的特點。
(一)規范性。為了提高訴訟文書的質量,最高法院制訂了規范、標準且實用的各類司法判決的文書樣式。因此,各類判決書的寫作程式,應當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制作判決書的規范要求。簡言之,司法判決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印制規范。在技術規范上,一是要求文書字體規范,即法院名稱應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用1號宋體字,案號及正文應用3號仿宋體字。二是要求標點符號規范,即遵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制定的《標點符號用法》的規定。三是要求數字規范,即按照《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的規定和司法文書的特點,正確使用漢字和阿拉伯數字。在印制規范上,一是要求文書用紙規范,即司法判決應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二是要求文書版式規范,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注頁碼。三是要求裝訂規范,即司法判決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規范嚴謹的司法判決必須符合上述標準。
(二)創新性。各類案件之間、相同種類的具體案件之間千差萬別,因此判決書不能拘泥習慣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應在規范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所謂創新,指的是適應案件變化的特點,為強化司法判決的理性含量而在文書制作方法上所做的變革。創新并不是對技術規范或印制規范的改變,也無現成的公式可以遵循。當前司法判決的常見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對具體案件特點的考量,對千差萬別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傳統的寫作方法,使得本應無可非議的“查明”、 “依據”、“裁決”的司法判決三段論模式,給當事人或公眾留下了法院判決不講理的印象。產生這種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決制作方法割裂了具體案件的裁決文書中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有機聯系,具體表現為引述證據的缺失、認定事實的突兀、說理的貧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結論的武斷、援用法律的隨意等。這種缺乏創新性的司法判決嚴重損害了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也對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負面的影響。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見的創新體例是:1、在當事人訴辯稱之前,簡要敘述爭議事項;2、在闡述當事人的訴辨意見之后,列明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擬證明的事實;3、詳細記載法院質證及認證的經過;4、在充分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以居中的語言陳述查明的案件事實;5、通過分段遞進式的論理,得出裁決結果。此種文書格式一改判決書的慣常模式,改革創新的韻味濃厚,使司法判決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輔相成、有機聯系形成了統一整體,使司法判決真正成為向社會公眾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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