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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關注法律本身的公正
中央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受到社會一致的贊許。公平正義,是和諧社會應有之義。一說到公平正義,我們往往關注現實中存在的裁判不公、執行難、拖欠勞動者工資、及強制拆遷等社會問題。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造成社會的不和諧。但是,只是關注和解決這些問題還不夠,還應該關注這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社會問題之所以產生和存在的法律上根源。唯法律本身公正,才有和諧社會可言。
近幾年來,拖欠勞動者工資尤其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愈演愈烈,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勞動者是市場經濟中的弱者,靠出賣勞動力換取微薄的工資,以維持自己和家庭成員的生活,其社會地位卑微,所掌握的信息有限,難以與雇主抗衡,當遭遇拖欠工資時,往往不可能及時向雇主主張權利。一些雇主正是利用了勞動者的這種不利地位,惡意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甚至發生勞動者為討要工資而付出生命代價的惡性事件,引起社會公憤。以致國務院總理親自過問,責令各級地方政府動用手段限期“清欠”。
我們的國家,是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共和國。人民的政府,關注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運用行政手段限期“清欠”,保護勞動者被侵害的合法權益,當然是應該的,也確實取得了實效。但是,我們卻沒有進一步追問,產生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的原因何在?為什么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總是反復發生,所謂“年年清欠,年年拖欠”,幾乎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其實,造成拖欠工資問題存在和難于解決的根源,就存在于現行法律法規本身。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工資債權和企業債權,同屬于普通債權,一律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暫不談時效期間的長短,僅這種對工資債權和企業債權“一視同仁”的立法指導思想,就是有問題的。
工資是勞動者用血汗換取的報酬,是用來養家活口、維持生計的,在關于利益的分類上,屬于所謂“生存利益”,而與企業債權之屬于“經濟利益”,截然不同;工資債權,在關于權利的分類上,屬于所謂“生存權”,而與企業債權之屬于“經濟權”,截然不同。按照現今各國共同接受的法律思想,對“生存權”和“生存利益”的保護,應當優于對“經濟權”和“經濟利益”的保護。亦即對工資債權的保護,應當優于對企業債權的保護。
按照現行民法通則,工資債權被視為普通債權,適用2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如果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未在2年的時效期間內向法院起訴,就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民事訴訟制度之外,還有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的初衷可能是好的,可能是想盡量方便勞動者,使其通過簡易的程序解決爭議。但按照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雇主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勞動爭議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勞動爭議仲裁被視為訴訟的前置程序。這就在實際上剝奪了勞動者的訴訟權利。
更有甚者,按照現行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的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是6個月。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如果超過6個月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裁決其敗訴。在勞動者申請仲裁,被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或者被裁決敗訴后,該勞動者如果不服,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超過15天,法院將不予受理。這樣一來,前述民法通則規定適用于工資債權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就在實際上被縮減為195天,亦即被打了百分之七十五的折扣。
如果勞動者在被仲裁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或者裁決敗訴后的15天內向法院起訴,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釋,法院應當受理。在法院受理后,即使作出勞動者勝訴的判決,其被拖欠的工資能否全部得到保護,也是不確定的。據了解,一些法院以仲裁時效期間為根據,只保護其6個月的工資,超過6個月部分不予保護;另一些法院以訴訟時效期間為根據,保護2年的工資,超過2年的部分不予保護。并且,被拖欠的勞動者,一般不敢要求支付利息,能夠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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