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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問題對家族企業的影響及規制
據統計,由于家庭關系破裂導致家族企業傳承失敗的比例高達60%,超過企業在市場競爭上的失利。在家族企業代際傳承過程中,相對于股權分配、遺產稅規避等,家族企業主應當更加關注家庭內部關系。
1.婚姻繼承問題對家族企業影響的緣由
婚姻繼承問題對家族企業的影響緣于家族企業系統三環模式中的互動影響。
美國家族企業研究的權威克林·蓋爾西克等人提出了家族企業的三極發展模式,即所有權發展進程、家庭發展進程和企業發展進程三極。在此基礎上建立三環模式,把家族企業系統表示成三個獨立而又相互交叉的子系統:企業、所有權和家庭。
2.婚姻繼承問題對家族企業的影響分析
婚姻繼承對家族企業的積極影響表現為:婚姻對企業人力資本及財務資本的引入。
香港中文大學的教授曾對泰國最大的150家家族企業做過研究,結果發現,泰國家族企業的子女婚姻有33%是政治聯姻,46.5%是商業聯姻,這兩項加在一起,占總樣本的79.5%,將近80%,只有20%的婚姻是由于愛情。有意思的是,當家族企業把子女婚姻對象的消息公布時,如果是愛情婚姻,那么股市對該家族企業的股票沒有反應,而如果婚姻對象是官員或者其他家族企業的子女,那么,股價會漲不少。上述調查對政商婚姻及愛情婚姻的界定雖有些偏頗,但至少說明家族成員婚姻對象的選擇對家族企業是有重大影響的。而與此相對應的一個有趣現象是,這種因家族利益而聯結的婚姻似乎比與愛情至上的婚姻穩定性要高。
婚姻繼承問題對家族企業的消極影響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家庭產權安排原則,使得婚姻繼承問題影響家族企業股權的穩定性,進而影響家族企業的發展;二是婚姻繼承問題影響家族的家庭關系及家庭結構,進而影響家族企業的發展。
首先,《婚姻法》所體現的夫妻財產共有原則,使得持有家族企業股權的家庭成員離婚時,基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使得該股權的持有處于不確定性。
其次,《繼承法》所體現的諸子均分原則,使得持有家族企業股權的家庭成員在離世時,基于子女繼承份額均等的法定繼承原則,使得該股權立即分化。
第三,婚姻繼承問題發生時,必然引發家庭關系的緊張及家庭結構的變化,進而影響家族企業的發展。
此外,由婚姻問題引起的生育問題,同樣對家族企業的發展具有影響:
擁有男性子女數多、第一個子女為男性的家族企業選擇內部傳承的概率比起擁有男性子女數少或沒有男性子女、第一個子女為女性的家族企業要高得多,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傳內不傳外、傳兒不傳女”的思維模式的影響力依然深重。
獨生子女政策的實行,無形中更加縮小了家族企業對地內部人力市場的選擇空間。獨生子女政策的實行,提前了家庭主義困境的出現時間。
3.對婚姻繼承問題影響的規制
重塑“家族文化”對家庭關系的聯結
中國是一個家文化傳統最為悠久和深厚的國家,家文化體現了中國傳統文化的顯著特征。
中國家族企業不同于國外的家族企業,關鍵就是維持中國家族企業的核心是源于中國文化的獨特的差序格局。
“家族協議”對家族企業股東的婚姻及繼承可能引起的股權變化作出約束
工業和商業資本通常是以完整的實體形式存在的,一旦分裂,功能就會終止。即使劃分成分支機構的方式可行,企業的效率和生產也會受到影響,因為這會涉及企業整體規模經濟的問題。家族企業的價值比它本身所擁有的有形資產價值的總和要大。有一些無形資產,如它的商業信譽,不能分配給單個的繼承人。
1.家族成員股權的退出機制,以保持核心品牌;
2.退出后的競業禁止。
提前規劃代際傳承
在相當“人治”的家族企業里,領導者的軸心作用是非常關鍵的,子女一旦能力欠佳就會給集團發展帶來危機。因此,接班人的培養極為重要。而且,近幾年華人企業發展狀況表明,家族企業走現代化管理之路不一定要以家族退出對企業的控制為前提,但必須加強家族企業接班人的培養,接受專業化管理的教育和訓練,使家族企業與專業經管理有機結合。很多企業主在自己補習知識的同時,把子女送到海外深造,并注意言傳身教,以求學成以后繼承自己的事業。
日本“女婿養子”制的借鑒,擴大接班人范圍
相較于代際價值觀的不同及只有女性子女所帶來的家族企業傳承困惑不同的是,日本盛行的“女婿養子”制讓很多家族企業保持了長盛不衰。
《胡潤百富》雜志曾發布一個“胡潤全球最古老的家族企業榜”,全球100家長壽企業主要集中在歐洲、美國、日本。日本三井集團創始人三井高俊有一句名言,“我寧可要女兒而不要兒子,因為有了女兒我可以選擇我的兒子!”這句話概括了日本家族企業通過“女婿養子”找繼承人模式的精髓。
4.需要注意的問題
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對于家庭的規制應不斷調整
一般認為,家族企業的成長分為四個階段,即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相應家族企業的生命周期亦分為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轉化期。在每一個時期中,家族財務資本產權與企業家人力資本產權的關系均不相同,對于家庭的規制亦應有所調整。
家庭治理與個人財富傳承模式相區別
基于家族企業發展的目標導向,對家族企業中婚姻繼承問題的理解應跳出個人財富傳承的模式路徑,對于個人財富傳承所選擇的婚姻財產約定及遺囑模式將不能簡單適用于家族企業中的家庭(或家族)治理,以免造成家庭關系的緊張而不利于家族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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