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
一、導言將法律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是國際法學界的一種傳統分類。廣義的程序法包括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程序,狹義的程序法僅指規范訴訟程序的訴訟法①,根據我國和世界一些國家的法律,訴訟法大分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人們對訴訟法與實體法關系的認識,與對程序的價值認識直接相關。所謂價值,從哲學上說,是指一定客體對一定主體的需要的滿足,即對主體有益、有積極的作用。至于反面的作用,則不能認為有價值。《不列顛百科全書》解釋價值即是善(the good)②,“good”在英文中有幾種涵義,中譯本在此處譯為“善”,作者認為“善”在漢語中與惡對應,屬于倫理道德觀念,不如譯為“有益”更貼近法的價值原意。法的價值是指法這個客體對滿足個人、集團、階級、社會、國家的需要所產生的積極作用。這種需要的滿足可能是物質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工具性的,也可能是本身固有的。
訴訟法的價值問題是近年來法學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國外關于程序價值的理論五彩繽紛、莫衷一是,歸納起來,可以分為兩類:程序工具主義和程序本位主義。工具主義只承認程序的工具價值(外在價值),認為“程序法唯一正當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實現實體法”(邊沁語)③。程序本位主義則對程序價值作出一種完全非工具主義的解釋,認為程序的價值不在于程序作為實現實體法的手段的有用性,而在程序具有獨立于實體的內在作用。有的學者進一步指出:程序法是實體法之母,主張以“程序法中心論”取代“實體法中心論”④。
我國學者在研究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時,傳統上堅持程序工具主義觀點,現時臺灣學者也基本上是如此,如蔡墩銘教授認為:“刑法所規定者為刑罰權之內容,與此相對,刑事訴訟法所規定者為刑罰權實現之方法,由于二者之規定均與刑罰權有關,故刑法被稱為實體刑法,而刑事訴訟法被稱為形式刑法。”⑤解放以后的學者也大多把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理解為形式與內容、目標與手段的關系,而且經常引用馬克思的以下著名論述:“如果審判程序只歸結為一種毫無內容的形式,那末這樣空洞的形式就沒有任何獨立的價值了。……實體法卻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訴訟形式。……審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間的聯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⑥馬克思在這里認為訴訟程序與法(實體法)的關系是內容與形式的關系,而且二者應當具有同樣的精神,還認為訴訟程序具有“獨立的價值”,但沒有明確闡述訴訟程序獨立價值的具體內涵。近年來,我國訴訟法學界,特別是一些年青學者對傳統的程序價值觀開始進行反思,探討程序的自身的獨立價值。這是訴訟理論上的一個新突破,有助于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保證訴訟法的真正實施。為了把這個基本理論的研究引向深入,我們也撰文略陳管見,參與切磋爭鳴。
二、訴訟法的工具價值
訴訟程序指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按照一定順序、方式和手續作出裁決的過程。其運作的直接目的在于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裁決,判定刑事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如何處刑,或者解決民事、行政糾紛。在現代法治國家,公民、團體、單位以及國家機構的權利(力)義務、相互關系、行為(或活動)的規則,以及違反規則構成違法或犯罪的界定和處理等,都由法律加以規定。這些法律大多是實體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但是,徒法不能自行,只有采取種種措施,才能確保其得到遵守和執行。這些措施中有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法制宣傳、行政措施等等。其中由訴訟法所規范的訴訟程序是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非常重要的和最終的手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 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明確肯定了訴訟法保證實體法的工具作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也在第1條規定了保證法院正確適用法律、解決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的立法宗旨。
具體說來,訴訟法對實體法實施的保證作用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訴訟法明確了實施實體法的專門機關及其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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