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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獨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革對策
一、司法獨立制度的重要意義司法獨立,指審判意義上的司法獨立,是司法機關在法律范圍內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權,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預。司法獨立是世界公認和普遍接受的一項憲法原則,許多國家都嚴肅地將這一原則載入其憲章之中。?
在現實生活中,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在矛盾中共生共存,各種力量在其中起著不同的調整作用,在真正實行法治的國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公知的法律調整為特征的司法手段是最穩固和最有力的手段,也是社會不公平的最后和最權威的救濟手段,它事關社會關系能否最終得到正確調整,社會秩序能否最終得到實現。正是司法手段的這種地位和使命決定了司法制度的本質應是公正的。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秩序的保障,不公正的司法制度則是秩序的禍患,追求公正的司法制度是我們建立和改革司法制度的初衷和最高目標。?
要實現司法公正,就必須司法獨立。因為要公正司法,就須居中裁判;要居中裁判,就意味著得獨立司法,不受法外各種社會因素所左右或干擾。?
德國學者就把司法獨立概括為八個方面:1.獨立于國家和社會間的各種勢力;2.獨立于上級官署;3.獨立于政府;4.獨立于議會;5.獨立于政黨;6.獨立于新聞輿論;7.獨立于國民的時尚與時好;8、獨立于自我偏好、偏見與激情。筆者以為,司法獨立體現的是特定社會司法實體的法律自主性,它應該是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國家權力架構中法院的獨立地位,即法院單獨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權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機構;二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獨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學識和道德裁判,不服從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它應該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獨立于社會其他政權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二是一個法院獨立于其他法院(不論上下級或同級)和一個法官獨立于其他法官(同樣不論級別);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見等非理性因素的影響。只要真正實現上述意義的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會就能走入長久法治。?
二、我國現行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司法制度主要是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參照前蘇聯模式,結合國家領導人意志建立起來的,其中許多不合法治規律和中國國情的弊端,隨著時代發展,日益成為妨礙司法獨立和社會主義法治進步的制度性障礙。這些弊端主要表現為:?
(一)婆婆過多,法院對外關系不順?
在法院工作與黨的領導關系問題上,在我國,黨領導一切,這是由我們黨的性質、地位和我們國家的性質所決定的。黨的領導是保持人民司法性質和審判工作方向的根本保證,我們在司法工作中也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但這里有一個什么才是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的最合適的形式和途徑的問題。?
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是黨領導人民制定的,是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的定型化和法律化,是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嚴格依法辦事,就是實現黨的意志,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由于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質和國家法制統一的需要,法院工作必須堅持黨的統一領導。而目前的狀況卻是黨中央的統一領導變成了地方黨委的“藩鎮割據”式的分塊領導,甚至變成了地方黨委中個別領導人的領導。個別領導不顧國家法律,干預審判工作,甚至具體案件的處理,對依法獨立審判的行為動輒斥以“向黨鬧獨立”,使法院工作在權與法面前無所適從。地方黨委是黨在地方的一級組織,其任務在貫徹執行黨中央的方針政策和保障國家憲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實施這一點上與人民法院是一致的。但地方黨委的領導不能等同于黨中央的統一領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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