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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或者許可也是保管
一
看似一起普通的車輛丟失賠償案件,其間卻經歷了一審、二審、再審,為此,中級人民法院專門研究并撰文討論,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幾次激辯,甚至“驚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住宿期間旅客車輛丟失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163號)的形式對本案的法律問題蓋棺定論。近期待進一步的事實澄清后,本案將最終塵埃落定。
這是一起什么樣的車輛丟失賠償案件?案件為何一波三折?幾級人民法院為何如此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意義何在?我們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作為本案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親身經歷了本案的全過程,案件的故事、法律的爭點、社會的影響、法院的考慮都歷歷在目。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意義何在?由于我們對本案的深度參與,我們相信,我們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是律師同仁透過紙面所無法達到的,而更因為司法解釋對后續案件的重大影響,所以我們不惜拋磚引玉,撰文與大家共享。
二
事情要從2000年某月某日下午說起。失主住進某機關賓館,依賓館保安指定(示)將車輛停放于賓館內部場地,次日失主之子送失主去機場歸來后,于夜晚11點40分將車停放于原處。第二天早晨發現車輛丟失,報案后失主要求該機關賓館賠償。
就本文的目的在于解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而言,本案的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問題才是文章的重點,但是在爭議案件中真正影響法律問題的東西實際上是案件背后的事實問題,而且只有透過事實問題我們才能正確理解司法解釋,預測司法解釋的擴大影響或所受限制。本案的事實問題是:
1、 車輛丟失當晚失主(之子)是否住宿;
2、 當晚車輛停放時保安是否進行指定(示);
3、 車輛停放處是否停車場(所);
4、 車輛停放處是否內部場地;
5、 是否對車輛停放單獨收費;
6、 賓館是否有供旅客停放車輛的(收費)專門停車場;
7、 賓館是否向旅客提供停車保管服務;
8、賓館保安是否24小時進行安全保衛(巡邏)。
本案的第4個事實問題對理解司法解釋有特別重要的意義,故我們特予以說明:該機關賓館周邊存在許多機關單位宿舍,賓館內也有單位和單位宿舍,賓館沒有大門,車輛停放處的產權屬賓館;但是,由于宿舍的機關性質,賓館事實上并不能對車輛停放處實施有效管理,只要是機關宿舍車輛都可以停放,因此賓館認為是公共場地或公共通道而不是內部場地。
本案的法律問題包括如下幾個爭議:
1、住宿期間旅客的車輛停放經過一次指示或者許可后,是否以后的車輛只要是停放在內部場地上,如果沒有保安的明確反對就構成指示或許可,即所謂的默示指示或默示許可?
2、由于賓館未對內部場地上停放的車輛收費,也沒有向旅客明示要保管車輛,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保安對住宿期間旅客的車輛停放進行指示的性質,即是否是一種保管義務?
3、假定構成保管義務,但在賓館未對車輛停放單獨收費的情況下,賓館是否就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就一定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失主“主張與該賓館建立了車輛保管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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