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與法理學:西方傳統哲學語境中的兩種法學理論
摘要:西方傳統哲學的經驗論和唯理論影響了相應的法學理論,法理學和法哲學只不過是傳統西方哲學語境中兩種不同的法學理論而已。法學理論本身離不開一定的哲學語境。
關鍵詞:法學理論;法哲學;法理學;唯理論;經驗論
一、關于法哲學與法理學的爭論
關于法哲學與法理學的關系問題,國內外學術界的認識非常不一致,在國外,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就存在著法哲學與法理學分合之辨。[1](P51)自90年代以來,國內學術界對這兩者的關系也進行了探討,但認識非常不統一,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兩者沒有什么區別:他們認為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習慣于使用法理學一詞,而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習慣于使用法哲學一詞。[2](P5)有人認為這種區別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法學家穗積陳重,他于1881年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講授“法論”時,由于受當時經驗主義和實證主義法學思想的影響,他認為當時流行日本的“法哲學”名稱的“主觀性”和形而上學氣味太重,主張以“法理學”這個譯名代替“法哲學”這個譯名,并在日本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史上第一次開設了法理學課程。[3]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學科,它們各自思考的對象是不同的。如有學者認為法理學是一門知識的學問,法哲學則是智慧的學問,認為“法哲學與法理學是兩碼事:法理學以對法律現象的學理描述為其基本精神,而法哲學則以對法律現象、法律觀念的哲理思辨為其基本精神!盵1](P69)也有學者認為,法理學可被看作是法哲學的一個特別的式樣或一個發展階段。[1](P50)還有學者認為法理學與法哲學屬于不同的理論層面。法理學研究主要是為了指導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使立法、執法、司法工作有一個統一的和明確的指導思想,以保證法律有效地落實在人們的行動中。法哲學研究則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質、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第三種觀點,也是大部分學者主張的觀點,認為兩者思考的對象相同,但各自思考的視角、深度不同,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呂世倫、文正邦主編的《法哲學論》認為法理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是指以研究實證法律為對象的法律學(黑格爾語),或者叫作法學基礎理論或可叫作法學原理;廣義則是指可以包括法倫理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等理論學科甚至某些基礎性應用法學學科在內的一個學科群,以顯示法理學與法哲學的區別和聯系。[4](P49)還有部分學者認為,“法理學,簡單地說,就是用哲學方法研究和說明法律根本問題的學科”[5].許多學者還注意到法哲學與法理學都是法學的理論學科,它們都以法學的一般現象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但由于考察中角度不同及運用方法上的差異,自身的使命和任務自然就不同。法哲學注重批判,法理學注重建設;法哲學自覺重視對自身的反省,法理學注重體系的建構;法哲學注重對法理念的不斷追問,法理學則把法哲學的研究成果當作應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為自身體系的邏輯前提。[6]此外還有學者認為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區別主要是研究的范圍與角度不同。法哲學與法理學是相互滲透與促進的。[7]
法律是人類社會的特有現象,人們對這種現象進行理論的思考、反思,形成了各種法學理論。勿庸置疑的是,英美法系大多用jurisprudence(中文常譯為法理學)來表達這種理論;大陸法系則大多用legalphilosophy或philosophyoflaw(中文常譯為法哲學或法律哲學)來表達這種理論。jurisprudence一詞主要有五種解釋:1 法學;法律學。2 法學的一個分支。3 法律體系。4 (民法中)法院的裁判規程;判決錄。5 法律知識;法律技巧[8](P958)。它與legalphilosophy(在一般人眼里,philos ophy是純粹思辨的、抽象的和超驗的)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這種區別不能簡單地歸結為用詞的不同,因為這兩個詞的外延和內涵不盡相同,所以不應該將法哲學等同于法理學。也不能歸結為兩種性質不同的學科,因為它們都是關于法律這一社會現象的理論,只不過是從不同的角度或用不同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大部分學者注意到了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但大多是從傳統哲學與法學之間的聯系或區別這一視角來說明這兩者之間的關系,而沒有看到這兩者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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