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的分類與法治
一
亞里士多德曾經將人類的知識分作三大類,純粹理性、實踐理性和技藝。所謂純粹理性,在亞里士多德時代,大致是幾何、代數、邏輯之類可以精密研究的學科,如今似乎還應當包括某些(例如,傳統的物理、化學)而不是所有的自然科學(例如,宇宙起源理論或生物進化理論);而實踐理性則是人們在實際活動中作出選擇的方法,用來確定命題之真假、對錯和行為善良與否,如倫理學、政治學,此外還包括了另外一些科學技術學科;技藝則是指那些無法或幾乎無法用言辭傳達的,似乎只有通過實踐才可能把握的知識,有時甚至是只有某些具有特殊“天賦”的人才能獲得的。例如木匠的好手藝就無法通過教學來傳授,又如醫生對疾病的診斷的能力,這些幾乎毫無例外都必須通過實踐來自己把握,而且僅僅靠努力實踐也并不是總是能有所成就。事實上,在歷史上,這些行當幾乎都是以帶徒弟方式來傳承的。因此,“世代名醫”、“祖傳秘方”才為人們所重視;也因此,許多人會以此來行騙,當然也就有許多人會受騙。
這種分類如同任何分類一樣,當然有其不完美之處;但這是一個有用因此有影響的分類。當初劃歸為某類的一些學科如今也可能有了重大變化。例如,由于其他科學技術的發展,醫學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或接近于成為科學,盡管是《最年輕的科學》(托馬斯·劉易斯的一本書名);現代的機器生產至少在某些方面也早已令一個能工巧匠自嘆不如。但在我看來,這一切變化并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取消這種知識分類。必須注意的是,在這里不能將知識的分類和學科的分類混同起來。在亞里士多德時代,以致于康德的時代(他的著名的三大批判可以說是承續了亞里士多德的知識分類),知識的分類也許更多同學科的分類相聯系,似乎某個學科的知識就只有某一類知識(甚至20世紀的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對知識的分類上也仍然是這個傳統,所謂科學、神學和哲學的知識)。但是,嚴格說來,即使在歷史上,任何學科都或多或少地同時具有這三類知識。這一特點在當今時代也許尤為顯著,知識的分類與學科的分類已經是交叉了。例如在哲學這個傳統的純粹理性領域,由于馬克思、尼采、后期維特根斯坦、海德格爾、杜威等人,早已不那么“純粹”了。即使是早期的(邏輯實證主義的、因此也是比較“純粹理性”的)維特根斯坦在其名著《邏輯哲學論》的篇末就已經承認哲學中“有不可言說的”,因此要“保持沉默”。在工程技術中,一個重要的知識領域就是know-how.人們在各個學科中都似乎不約而同地開始重視《個人性知識》(波蘭尼),強調知識的彌散性(哈耶克),強調“無意識的知識”(波普爾),強調“無言之知”,強調“身體記憶的知識”,強調“習得的知識”,強調那種無法交流或交流起來不經濟的知識。[1]而在另外一些場合,這種難以清楚地以言詞或文字交流的知識則被用“傳統”這個極為含混的概念所替代了。在國外法學界,上世紀的使法學成為科學的夢也已經基本結束了,今天人們已日益承認法學更多是或主要一種“實踐理性”,[2]盡管法學家所用的“實踐理性”一詞在很大程度上也涵蓋了亞里士多德的“技藝”領域。
我的興趣當然并不在于如何使法學分類在現有的知識體制中位置更為恰當,盡管我曾在一次會議上同一位前輩學者就憲法學是否是憲法“科學”而叫過板。我更關心的是,假如法學不是一種純粹理性的知識,那么我們目前的法治建設、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總體思路和方法是否恰當有效,并因此應當有所調整?
二
近代中國在科學與民主的旗幟下,引進了西學,進行了空前的社會改造,對中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然而,絕大多數引進的西學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科學”的旗幟下進行的。法學可以說就是其中之一。在這種引進中,法學不僅是作為一種具有真理性的普適性命題引進的,而且法學往往成為對這些命題的研究、解說和論證,成為一套具有強烈規范意義的原則或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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