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被撞,傷者可以得到那些賠償?
2004年元月,劉某在上班途中被飛馳而來的一輛機動車撞倒在地,造成劉某身體幾處受傷。劉某在案發前曾投過一份人身保險 ,劉某向律師咨詢,看能得到那些賠償。根據劉某的情況,專家們經過討論,產生了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劉某可以同時得到三方面的賠償。一是工傷保險,因劉某是在上班途中被撞傷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因此劉某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是侵權損害賠償,在本案中,肇事者存在過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有關規定,肇事者應承擔過錯責任。三是商業保險,劉某曾在案發前投過人身保險,本按發生的情況屬于保險范圍,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向劉某支付保險金后,不能因侵權人已向受害人賠償,而向侵權人追償”。因此劉某在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也享有商業保險待遇,并且仍有權向肇事方主張賠償。
第二種觀點傾向于工傷保險和侵權不可以同時主張。原因在于1996年勞動部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廢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實施以后,其中并沒有關企業職工交通事故賠償的具體規定,仍參照1996年的《試行辦法》的有關條文。因此,本案中劉某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商業保險雙重保障。
在本案中,筆者傾向于第一種看法。理由如下:
關于對侵權責任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可以同時主張的分歧,主要表現在對法律的適用上。筆者認為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是為了保障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能夠及時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條例》中的很多條款與《試行辦法》相比有很多不同之處,根據我國法律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及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而不再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于“工傷保險和侵權不可以同時主張”的觀點不應予以支持。劉某符合《條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范圍和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規定,所以劉某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肇事方也必須向劉某承擔過錯責任。因此,劉某向工傷保險有關部門主張賠償的同時,向肇事方主張賠償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有關人身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八條,劉某的權益應當得到保障。因此本案中的受害者劉某可以得到工傷保險、商業保險和侵權責任三方面的賠付。
上班途中被撞,傷者可以得到那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