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環境法的終極價值
摘要: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地球是由人類社會系統和自然系統構成的有機整體,其中任何一個系統的破壞都會帶來整個地球生態系統的不穩定。因此,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己任的環境法應將其終極價值定位為生態整體利益。這種生態整體利益是人類整體利益與自然生態整體利益的有機結合,也是當代生態整體利益與后代生態整體利益的統一。要實現環境法的生態整體利益價值,必須克服觀念上、法律制度層面和國際合作方面的障礙。
關鍵詞:系統論,價值,環境法,生態整體利益
法的價值問題一向是法學理論和部門法學所關注和研究的基本問題之一。作為新興法律學科的環境法,價值問題同樣引起了很多學者的注意。然而,學者們在論及環境法的價值時,基本上是從公平、正義、安全、秩序、效率等方面著筆,只是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側重而已。環境法固然具有法律價值的共性,但由于其不僅要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還要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是環境法立法的出發點和歸宿②,這決定了其在價值取向上必然具有自身的獨特性。然而,傳統環境法學理論卻忽視了環境法的這一特色,依然是以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慣常思維來定位環境法的價值,這直接導致了環境法在治理環境問題上的蒼白無力。人類的環境立法日漸增多,但環境問題卻日趨嚴重,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反思。
從系統論的視角來看,地球是一個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環境共同組成的自然系統。在這個系統中,生物群落同其生存環境之間以及生物群落內不同種群、物種之間不斷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并處于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的動態平衡之中。這個系統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整體性和相互依存性,人類作為自然系統中的一員,理應遵循自然系統的一般規律。但自從人類產生以來,就不肯屈服于自然的控制,不斷地變革、改造自然,在自然系統的基礎上又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人類社會系統。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生產力的提高,人類不斷的征服自然,人類社會系統日益膨脹,而自然系統漸趨萎縮,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緊張關系已成為全人類共同面臨的課題。本文從系統論的視角來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并就此提出環境法價值的新定位。
一、環境法的終極價值定位
。ㄒ唬﹤鹘y價值觀念和環境法價值定位的缺陷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人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1],就是在主體和客體的相互關系中,客體由于自身的屬性,能夠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對主體的發展具有肯定的作用和意義。“凡是談論價值,從根本上說都應當是相對人而言的,價值為人而產生,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價值的主體。”[2]由此可以看出,傳統的價值觀是以人為中心的,把人視作主體,而把人周圍的一切事物均視作客體。這種主客二分的思維模式只承認自然對于人類的意義以及人類改造自然的利益和權利,而拒不承認自然自身的價值。正是在這種價值觀念的引導下,人類通過掠奪自然創造了空前的物質文明,但伴隨而來的卻是環境污染、生態失衡、貧窮蔓延、人口爆炸、疾病叢生等一系列問題,進而導致人類面臨著新的生存危機,最終危害了人類社會的整體利益。
就法律的價值而言,也是指作為客體的法律對于主體的人的有效性和積極性。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是指具有社會性的社會人的總稱。法的價值的客體就是法本身,這個法是指廣義的法,即法律規范和法律事實的總稱,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運行事實和以觀念形態存在的法。[3]依此傳統觀點,環境法的價值,就是環境法作為一種社會規范對人類社會的滿足和有用性。我國環境法學界許多學者對環境法價值的定位,就是從這一傳統觀點出發的。如有的學者將環境法的價值歸結為正義和利益,認為“正義和利益是法律的兩大主要價值,環境法也當然要將其作為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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