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風險
加強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風險●高松李曼
一、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
金融機構自身帶來的風險。一是在貸款時,對貸款對象的資金實力等情況沒有詳細摸底和嚴格審查及評估鑒定,形成風險;二是關系、人情貸款,僅憑著關系好、情誼深,禮尚往來密切而發放貸款;三是金融機構對貸款單位貸款后的資金運用情況不能進行及時、經常性的有效監督、控制。
企業、單位造成的風險。一是企業、單位一些主要領導上任伊始,新人不理舊帳,借口不知不管,給金融機構的收貸工作造成嚴重困難,導致金融資金產生風險;二是一些單位借體制改革、機制轉換之機搞“金蟬脫殼”、“改頭換面”的把戲,把“老包袱”留給原單位,把現有的資產帶出去,致使金融資產懸空,形成嚴重的風險;三是一些單位的領導申請貸款時態度誠懇,信誓旦旦,貸到款后,將貸款合同視為一紙空文,長時間不還本付息,也是造成金融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
不正當的行政干預造成的風險。一是不該干預的而進行了干預;二是事前有人干預,事后無人干預,把金融機構置于“騎虎難下”的兩難境地。
金融機構資產結構單一的風險。即信貸資產作為金融機構長期以來的主營業務,它占總資產的比例一般在80%左右,是金融機構資產占有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果當地的經濟結構不合理,技術構成比例低,發展后勁不足,生產不景氣,產品無銷路,企業的經營效益普遍較差,就會使金融機構很被動地跟著承擔風險。
負債結構不合理造成的風險。金融機構負債中,定活比例一般在60%以上,有些則高達85%以上,金融機構負債結構不合理,這有傳統觀念的影響,也有內部環境的影響。
二、目前我國的金融現狀
金融體制不合理。一是宏觀調控機制不靈,表現為一控就死,一放就亂,亂了又控的不良循環。二是地方政府的職能部門,為地方政府干預銀行業務,人為地增加了銀行的壞帳、懸帳、死帳。
金融機制不健全、執法不嚴、監管不力。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法規的執行機關,對有章不循、違規經營現象制裁不力,處罰不嚴。此外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對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極少采取制裁措施,客觀上縱容了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三、加強金融法治,防范金融風險
完善金融立法,規范金融活動。金融法治化的首要任務是加快、加強金融立法,健全、完善全面法律體系,所以,我們首先應加緊制定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的實施細則,盡快出臺證券法、信托法、期貨交易法、融資租賃法,并針對金融體制改革中的新問題,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金融監管的重要規章,使金融活動有法可依。其次是在完善立法的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注意行政規章、地方法規與金融法律、法規的一致和協調。最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對金融糾紛案件審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作出司法解釋,指導和規范金融審判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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