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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預算外資金研究分析
我國預算外資金由來已久,解放伊始就存在。1958年,我國對財政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財權大幅度下放,國家財政部明確提出了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從此,預算外資金就基本上形成了三大塊,即由地方財政部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和國營企業管理的三個部分。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為改變以往過分集中的經濟體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簡政放權的措施,預算外資金的項目迅速增加,規模迅速擴大。針對預算外資金的膨脹,1993年國家財政部對預算外資金作了一次大的調整,國有企業折舊基金和稅后留用資金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因而,預算外資金口徑及其范圍縮小了。1996年,中央開始對預算外資金進行治理整頓,將13項數額較大的政府性基金(收費)納入預算,并將地方財政按規定收取的各項費、附加納入預算,不再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1997年底,財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計委、審計署、監察部和糾風辦聯合發布了《關于第一批取消的各種基金(附加、收費)項目的通知》,首批取消了217項預算外資金項目。由此可見,預算外資金范圍界定的變化是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分不開的。一、我國預算外資金的特點分析
我國預算外資金具有如下特點:
1.數額巨大,且呈上升趨勢。不但絕對數額不斷增加,而且占財政收入和占GDP的相對比重也逐年上升。1952年,全國預算外資金總量只有13.62億元,占預算內收入的7.8%,“一五”期間總額為26億元,占預算內收入的8.5%。直到70年代,由于財政體制相對穩定,預算外資金增幅仍然不大。真正大幅度的增長發生在1979年以后,如果按1993年調整范圍后的口徑計算,預算外資金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由1978年的8 35%上升到1996年的52 6%,占GDP的比重由2.61%上升為5.7%,增長速度遠遠超過預算內收入的增長。而且,1993年至1996年的增長速度明顯快于1982年至1992年的增長速度(見表1)。
2.預算外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分配是中央占的少,地方占的多。變化趨勢分為兩個階段,在1993年對預算外收入進行調整以前,中央所占比重穩步上升,從1982年的33.7%上升至1992年的44.3%;1993年調整以后,中央所占比重逐漸下降,有向地方進一步傾斜的趨勢(見表2)。1993、1994、1995年預算外收入中中央所占的比例分別為17.2%、15.2%、13.2%,逐年下降,地方所占比重分別為82.8%、84.8%、86.8%,穩步上升。1996年,國務院又對預算外收入范圍作了重新界定,有些預算外資金由“外”轉“內”,有些體制外的收入則轉入預算外管理。調整后1996年中央所占比例略有上升,為24.3%,地方占75.7%。1997年,中央清理整頓了一批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收入不包括納入預算內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費),中央部分下降比地方部分更快,由1996年的947.66億元降為145.08億元,而地方由2945.68億元降為2680.92億元,這樣,中央所占比例銳減為5.1%,地方所占比例陡升為94.9%。
3.對預算外資金分項目分析,地方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所占比重很小,而行政事業預算外資金占的比重很大,而且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有上升趨勢。1993、1994、1995三年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所占比重分別為8%、7.5%、7.1%,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分別占92%、92.5%、92.9%。1996年對預算外資金的范圍又進行了一次調整,預算外資金分項目收入不再分為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外資金,而是統計為事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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