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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購買權的法經濟學分析論文

時間:2023-05-05 09:32:01 經濟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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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購買權的法經濟學分析論文

  摘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是公司法基于保障公司的“人合”屬性的目的而對股東出資轉讓的一種限制。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限制阻礙了股權的合理移轉,不利于社會總收益的提高。本文從法經濟學的交易成本和效益最大化角度對該制度進行分析,以期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加以完善。

公司股東購買權的法經濟學分析論文

  關鍵詞: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法經濟學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概述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基于其公司股東的身份而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于第三人購買該股權的權利。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進行了如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是股權轉讓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于保護股東的既得利益與預期利益,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具有重要意義。但是該制度的設立系以犧牲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部分市場流通功能為代價的。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出資應當具有可轉讓性,其流動性越強,經濟價值則越高。實踐中我們也發現,正是這種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強制性限制導致了其交易價格的下滑,以及市場流通性的降低。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股東股權轉讓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設定是否可以實現立法者的初衷,是否合乎現代民法簡便交易的出發點,是否有利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都有待商榷。以下便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對于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予以分析。

  二、法經濟學概述

  法經濟學又稱作經濟分析法學、法律經濟學、法律的經濟分析等,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主要是運用微觀經濟學、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等經濟學理論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構造、流程、過程、效率及將來發展的學科。其發端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之后得到快速發展,并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論體系和獨特的研究方法。以美國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Ronald﹒H﹒Coase)于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作為法經濟學開創的標志。波斯納(RichardAllenPosner)于1973年出版的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則被視為法經濟學的權威。

  三、從交易成本的角度出發分析股東優先購買權

  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現實世界中,不同的權利界定,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因此,法律的作用顯得極其重要,只有通過法律合理地分配權利,才能夠以最低的交易成本達到最高的資源配置效率,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財富最大化”。經濟學家波斯納認為社會資源相對于人的需求是有限的,因而需要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市場是實現資源配置的場所,市場功能的發揮則有賴于法律法規的保障。他提出以自由市場、自愿交易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模式,認為市場是解決法律經濟利益沖突的有效途徑,市場規律應當作為法律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和依據。衡量一項法律制度的重要標準就是這項法律制度能否實現以最低的成本達到最大的經濟效果的目的。根據波斯納定理: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所謂“交易成本”,是指不同經濟主體在交易活動過程中搜集交易信息、進行交易談判、決策與簽訂合約、監督交易合約執行等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決策成本、監督成本、違約成本等。就股東優先購買權法律制度而言,目前股東轉讓股權產生的交易成本主要有:一,締約成本,即雙方當事人為達成股權轉讓合同而進行的信息采集、信息交換、市場調查、議價談判、擬定條款等前期工作付出的成本。二,履約成本,即雙方當事人為了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互相支付對價而付出的成本。三,違約成本,即當事人未履行己方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導致合同相對方遭受了相應的損害或合同交易目的不能實現時,違約方應當為此不利結果支付的成本。四,救濟成本,若股權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受損害方為使己方的權利得到法律保障而采用雙方協商解決、由第三方斡旋調解、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等救濟方式付出的成本。優先購買權是附條件的形成權,一經行使,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交易即告成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擬轉讓股權的股東應當將其與第三人關于股權轉讓的交易條件告知公司現有股東,只要公司現有股東中的任何一位行使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則意味著該股東和擬轉讓股權的股東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那么第三人為此交易付出的締約成本將被浪費,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時間達成的交易條款只是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服務,而對此該股東卻沒有任何法定義務向第三人進行補償,這就極大地降低了第三人與擬轉讓出資的股東之間進行談判和達成合意的積極性,現實中容易導致股權交易中股權價格的下滑。與此同時,轉讓股東陷入“一股二賣”的境地,將不得不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成本。實踐中股東優先購買權也往往為其他股東不正當干涉對外轉讓出資提供了可乘之機,從而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關系的穩定性。在履約階段以及權利救濟階段,人們對于“同等條件”的標準存在很大爭議,這也成為增加交易成本的風險。

  四、從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分析股東優先購買權

  卡爾多-希克斯效率認為在交易行為中如果一方獲利而另一方受損,但是獲利者的所得足以彌補受損者的所失(而不管這種彌補事實上是否真的發生),就表明總的社會福利增加了。根據法經濟學的原理,財產權的可轉讓性是使財產價值最大化的最重要保證。當物品是由對其評價最高的人消費時,資源配置才是最有效率的。只有通過自由交易的方式使資源不斷從低效率主體向高效率主體轉移,才能最終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效益最大化的目標。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中的優先購買人未必是最有效率利用資源的人。優先購買權賦予特定權利主體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特權,從而影響人們之間資源分配和財產權利的流轉。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阻礙了第三人公平競價參與交易,不利于真正能夠有效利用物的人獲得物權。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設置限制了擬轉讓股權股東的財產權,不利于其按照真實意愿出賣財產或者實現收益的最大化。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法律屬性是股東優先購買權產生的重要依據。但這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時候都要優先地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尤其是在股東轉讓股權過程中。因為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行為本身就表明原股東之間的“人合”關系已不再和諧,所以是否有必要犧牲潛在的受讓人的利益,并且徒增社會的總體成本來賦予其他股東以優先購買權有待進一步探討。從法經濟學交易成本和效益最大化的角度來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優先購買權制度的設置欠缺經濟合理性,亟需我們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改革和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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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袁錦秀,段方群.股權優先購買權研究:交易成本視角[J].時代法學,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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