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促進企業體制改革,合理引導資金流向,開辟籌措資金的新渠道,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按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并根據深圳的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的股票發行、交易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股票發行與交易應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深圳市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按本辦法對股票發行和交易行使日常管理職能。
第二章 股 票
第五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證明股東在股份公司中擁有資產所有權、收益權和剩余財產分配權等權益的有價證券。
第六條 股票的票面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注冊地;
(二)股票種類;
(三)每股面值、股數;
(四)股票編號、股東名稱或姓名;
(五)法定代表人簽名、股份公司印鑒;
(六)股份登記處名稱、地址。
第七條 股票票面格式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設計及在主管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印刷。
第八條 股票原則上實行一手一票制,每股的面值為一元。按不同的股票分別確定若干股為一手。
第九條 股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可以轉讓,但不得退股。轉讓時必須通過合法的證券交易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股票可以抵押、繼承。
第十一條 股份公司股票均為記名股票,計值貨幣為人民幣。用外匯購買的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股份公司可發行普通股和優先股股票。
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享有表決權以及參加股份公司盈余或破產清算后剩余資產的分配等權利。
優先股股東不享有參加股東大會以及表決的權利,但可在普通股股東之前享受股份公司盈余或破產清算后剩余資產分配的權利。
第三章 股票發行
第十三條 股票發行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股票發行可分為:
(一)公開發行。股份公司以同一條件向社會非特定單位和個人公開發行。
(二)私募發行。由5名以上、49名以下的發起人(法人)全額認購。私募發行的股票只能在法人之間進行轉讓。
(三)內部發行。是指向本公司內部職工發行。向內部職工發行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30%。內部發行由主管機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細則辦理。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改組成股份公司;
(二)生產經營符合深圳的產業政策;
(三)財務及經營業績良好,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四)申請前一年有形資產凈值占有形資產總值的比例應不低于25%;
(五)發起人認繳股份不得少于500萬元,并不低于總股本的35%;
(六)向非特定個人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得少于總股本的25%,主管機關可根據情況提高公開發行股票的比例;
(七)股東人數不少于800人;
(八)申請企業或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行為或損害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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