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的通知
關于發布《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259號
各證券公司:
為推動證券公司規范運作,完善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我會制定了《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證券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作,保障證券公司股東、客戶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公司資產的獨立和完整,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對客戶負有誠信義務,不得侵犯客戶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
第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于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等方面的監管規定。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第六條 本準則適用于中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市證券公司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七條 證券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股東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的,應當確認受讓方及其實際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
證券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具備資格條件時,證券公司董事會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以中國證監會的核準文件或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證券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內容與股東的實際情況一致。
第九條 證券公司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證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股東出資提供融資或擔保。
證券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抽逃出資或變相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證券公司董事會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要求有關股東在一個月內糾正。
第十條 證券公司股東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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