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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重組引發的思考論文
不久前,山東電纜電器股份有限公司(0720)發布公告稱其第一大股東由山東泰山國際電纜電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魯能泰山電纜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魯能泰山電纜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山東泰山國際電纜電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持有的山東電纜的國家股權和部分實物資產作為出資與山東魯能投資公司以實物資產出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這樣,山東電纜的第一大股東變為以魯能集團為后盾的魯能泰山電纜電器有限責任公司。類似此類重組標志著我國的上市公司重組避開了傳統的“輸血”式重組,開始向“造血”式重組的方向轉變。
一、此次重組創造出1+1〉2的協同效應
我國上市公司的重組通常采取的方式是內部重組,即控股公司拿出部分優質資產注入到上市公司中,置換出上市公司的等值不良資產。這種方式優化了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提高了上市公司的業績。但是,卻給控股公司帶來了效益下降、職工下崗等一系列的問題,就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整體來說,資源配置效率并沒有提高。因此,這種傳統的重組方式可以稱為“輸血”式重組。
山東電纜大股東重組恰恰給我們提供了一種“造血”式重組的模式,即其控股公司在通過重組求大的過程中,避開了“拆掉東墻補西墻”的經營策略,而是采用強強結合的求大方式來運做企業。
二、為國有股配股提供了具有普遍借鑒意義的操作模式
眾所周知,我國的上市公司絕大多數是從傳統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是我國上市公司的一大特征。
由于上市公司在成立之初,母公司就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投入到上市公司之中。當滿足配股條件的上市公司打算制定配股方案時,國有股東往往面臨兩種窘境或者說兩大難題:一、母公司在改制之后已經沒有經營性的資產再次投入到股份公司之中;二、母公司在改制之后已經沒有與股份公司主業相同或相關的經營性凈資產,如果以實物資產配股,母公司不得不把與股份公司關聯性不強的資產填充到上市公司之中,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的稀釋。
山東電纜第一大股東的重組不僅避免了上述國有股東在控股上市公司配股時的窘境,而且可以通過配股把依托魯能為背景的魯能泰山電纜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的優質實物資產源源不斷地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這種重組大股東的操作模式將上市公司配股增資的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真正地實現了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注資扶持,保護了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我們說,該操作模式對國有股配股具有普遍的借鑒意義。
三、國有股東的重組行為是實現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的方式之一
由此案例聯想開來,我們可以發現,該案例也是解決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的好辦法。國家確定的1000家重點國有企業、120家企業集團以及100家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中,通過發行上市達到籌集資金再發展目的的僅僅是少數。隨著我國上市公司向900家大關的邁進,隨著每年數百家上市公司配股方案的實施,股票市場擴容的壓力在逐漸加大,未能上市的國有大型企業直接發行股票的難度也隨之加大。如果這些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能夠在上市公司中尋找到與自己主業密切相關,而其大股東又面臨配股難題的目標公司,就可以按照魯能泰山電纜電器有限責任公司的路子達到間接上市的目的。上市公司也可以參照此方式為自己尋找有雄厚實力的“靠山”。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中介機構的參與撮合工作非常重要,從某種程度上講,中介機構水平的高低決定了這種雙向選擇的成功與否。
四、以大帶小,實現本產業內資產的整合
產業內,大型企業寥若晨星,而小企業星羅棋布。有許多小企業自身具有某種專利技術,但卻苦于規模過小,無論從資金方面還是從政策方面,都難以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如果這些小企業能夠從本企業長遠發展的立場出發與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一起走吸收合并的路子,就可以實現自身的發展,同時給上市公司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五、大股東重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收購
山東電纜大股東的重組模式保證了大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在該股東協議出讓該上市公司的控股權時,避免了收購方與多方股東談判的局面,降低了收購方的談判成本。這種上市公司容易被有實力的收購方選中,該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從而可以提高自己在談判中的地位。客觀上說,降低了資源優化配置過程中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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