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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物品與公共選擇
直到最近,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才被看作是一個經濟兩個相互排斥的組成部分。一般認為,私人領域是通過市場交易得以組織的,公共領域則是只通過政府制度才得以組織的, 在其中,服務是通過公共行政體系提供的。公共行政原則傳統上要求通過一體化命令結構來組織服務,在這一結構中,所有人員都向一個執行長官負責。私人領域協調通過市場體制實現,該體制通過競爭性購買和銷售來治理經濟關系。相反,公共領域協調通過官僚體制實現,在一體化命令結構中上級通過控制使每一個公共雇員向作為選任的公共官員的執行長官負責。在過去20年時間里,有關公共領域組織的傳統假設遭到了嚴重挑戰。研究公共領域投資和支出決策的經濟學家已經看到,設計用來克服市場失敗問題的制度本身就有著嚴重的缺陷。求助于公共領域的解決辦法,不一定糾正市場失敗。
本文將分析公共服務的基本特色,以及包括私人企業在內的多組織安排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重要角色。公共經濟不一定是一個排他性政府壟斷經濟。它也可以是一個混合經濟,在其中私人也參與公共服務提供。這一可能性為克服某些公共領域無效率和為納稅人的稅金提供更多的回報提供了重要的前景。
然而,公共經濟非常不同于市場經濟。決定依靠傳統市場機制來從事公共服務提供的私人企業家是注定要失敗的。他必須懂得公共經濟的邏輯,并學會在這些約束之內尋找其機會。公共服務的私人提供,完全不同于私益物品和服務的私人提供。
為了厘清公共經濟的邏輯,我們應該首先認為公益物品的性質不同于私益物品。然后,我們探索公共領域組織的可能性,包括發展類似于市場的安排。這樣的安排意味著從產業的角度來看待公共服務,這對于公共行政來說意義非凡。
第一節 公益物品的性質
人們早就認識到物品的性質對人類的福利有所影響。比如亞里士多德就說過:“凡是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在最近20年里,有大量的文獻關注把公益物品或者集體物品與私益物品或者個人物品區別開來。在這里的討論中,我們將把排他性和使用或者消費的共同性當作區別私益物品和公益物品的兩個定義性標準。我們也將考查選擇之尺度和程度之基本差異對于公共服務組織的顯著影響。最后,還將在有關公益物品經濟關系組織所固有的問題方面引申出若干政策意義。
一、排他性
長期以來,排他性都被看作是在市場機制條件下提供的物品和服務的一個必要特征。當物品或者服務的潛在用戶能夠被排除從而滿足零售的界限與條件時,就存在排他性。如果雙方同意,那么物品或者服務就以一定的價格供給。這就發生了等價交換。買者獲得物品,而賣者則獲得特定的價值。
當排他性不可行時,只要有人供給某一物品,任何人都可以從該物品中受益。我們所呼吸的空氣是由大自然供給的,因此難以進行排他。大樓的景觀,無論被看作是“有益之物”或者是“有害之物”,也為其他人所提供,在通常情況下也無法實現排他。空氣、噪聲和水污染是“有害之物”,除非付出一定的代價,任何人都不能排除或者避免;反之,當污染水平降低時,也不可能排除某個人,不讓其享受這一好處。
二、使用或者消費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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