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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證券投資基金設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銀行:為積極穩妥地推進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審核制度的改革,規范基金設立行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將基金設立審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申報材料的報送
符合《暫行辦法》規定條件、擬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的發起人,應當簽署基金發起設立協議,授權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符合《試點辦法》規定條件、擬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報材料。
基金管理人及相關當事人應根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與格式,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設立申報材料,并提交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申報材料的受理
中國證監會收到基金設立申報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齊備性審查,依據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基金設立申報材料:
(一)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調查;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整改,正在整改期間;
(三)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四)前只獲準設立募集的基金未達到成立條件,已募集資金全部退還投資人后未滿十二個月;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性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報材料的審核
中國證監會受理基金設立申報材料后,對申報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是申請設立基金的法律文件,包括風險揭示情況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機制等。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暫停申報材料的審核:
(一)已有一只基金在審核期間,尚未批準設立;
(二)擬設基金運作各環節(包括銷售推廣、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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