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兩樓不足1.7米 本案是否屬民事糾紛
案情:某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該市規(guī)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開發(fā)建設的該市培訓餐廳改造工程大樓于2000年5月竣工后,因與相鄰的11號樓側面間距不足1﹒7米,客觀上使居住于11號樓4單元的羅某、彭某等五戶人家房屋的采光和通風受到嚴重影響。羅某、彭某等五人與該公司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該公司賠償五原告各50,000元損失。
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本案應當如何處理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某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承建的大樓,是嚴格按照該市規(guī)劃建設局批準的設計方案與圖紙進行施工建設的,并無過錯,不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五原告的訴訟請求因此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五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某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嚴格依照規(guī)劃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方案與圖紙進行施工,雖無過錯,但客觀上確實對五原告的居住環(huán)境造成了侵害,并且被告作為建設業(yè)主,是受益人。因此,本案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人民法院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給予五原告適當補償。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看似一個相鄰權關系的民事侵權糾紛,但實質上存在的爭議已經涉及到行政批準是否合法的問題。因此,本案不是民事侵權糾紛,而是行政爭議,應當由五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對規(guī)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經審理確認是否違法后,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相應處理。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其理由如下:
1、本案損害結果的產生源于行政批準的實施
本案從表現形式看,被告作為建設業(yè)主承建的培訓餐廳大樓完工后,直接對五原告住宅的采光與通風產生影響,似乎是一個相鄰權關系的民事侵權糾紛,但被告嚴格按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的設計圖施工,竣工后并已通過驗收,不存在過錯,當然可以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由此產生了對五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駁回或者按無過錯責任中的公平原則給予五原告適當補償二種觀點。可是,這二種觀點都忽略了本案中的一個根本要素即:本案爭議的產生,最終基于一個行政批準。也就是說本案所爭議的損害結果是由一方當事人積極實施行政批準所造成的。因此,這個行政批準(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如果沒有得到解決,就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的處理原則對該爭議中的“歸責”與“補償”問題作出判決,顯然是不妥當的。
2、關于無過錯責任中的“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條規(guī)定必須是在平等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時,造成損害事實的原因既不能歸責于當事人雙方,也不能歸責于任何第三方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而本案爭議的產生,系一方當事人實施行政批準后所產生的結果。也就是說,當事人一方所實施的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與行政批準有法律上的因果聯系,對該行政批準合法性的審查經在行政訴訟中進行。因此,這個行政批準的合法性問題如果沒有得到解決,本案適用無過錯責任中的公平原則進行處理是不妥的。
3、本案爭議的實質是行政爭議
行政訴訟制度的確立,為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提供了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行政管理活動產生的爭議與諸多民事爭議的產生有著緊密的聯系并相互交叉,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引起,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而引起的糾紛日漸趨多。如何準確界定案件性質,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爭議,就成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的首要前提。就本案而言,由于行政批準的合法性問題是解決該爭議的關鍵所在。因此,本案不應作為民事侵權糾紛案件審理,而應當告知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后,依照行政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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