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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新體系引論
本文是在相當寬泛的意義上使用“自然法”這一概念的。本文的前提在于承認東方(中國)也有一種“自然法”的觀念及其學術表達。關于這一點,學術界頗有爭議。我認為,不管是中國學者還是外國學者說“中國沒有自然法思想”,實際上只是在說“中國沒有西方那種自然法”,其要害在于以西方的標準來衡量東方。這種西方中心主義的立場早在討論“古代中國有沒有哲學”這個問題時就凸顯出來了,時至今日,已經沒有多少人再堅持“古代中國沒有哲學”的論調,“古代中國沒有自然法思想”這種論調的命運也將如此。正如中國著名學者夏勇教授所說,“如果把自然法觀念僅界定為一種關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類實在法,但可以通過人類理性去認識和把握的客觀法則或永恒法則的理念,那么,在中國古代是有自然法思想的。” 進一步說,我認為所謂自然法的觀念,就是人類基于理想與現實、應然與實然之間的分裂和矛盾而產生的一種對法的理想狀態和應然狀態的追求,簡言之,自然法即理想法、應然法。 或者按照《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解釋,自然法表示一種對公正或者正義秩序的信念。古代中國無疑存在一種對理想法、應然法,對正義秩序的追求,所以我們認為古代中國有自然法觀念——盡管這個觀念的具體內涵及其影響在東西方大不一樣。我當然不認為古代中國的自然法是“西方自然法的東方分支”,相反,我認為中國自然法是自然法的東方分支,而西方自然法只是自然法的西方分支,只不過在這個西方踞世界優勢地位的時代我們自覺不自覺的借用西方話語中“自然法”一詞來表達人類(不管東方西方)對理想法、應然法的追求而產生的思想成果罷了。須知,“自然法”只不過是“natural law”的現行固定漢譯而已,其實“natural law”最早被譯為“天然律例”、“天律之法”和“天然之理”,而古代中國當然存在“天律之法”(天法)、“天然之理”(天理)的觀念。因此,本文把人類對理想法、應然法的追求看作是自然法之源,而這個源頭首先分為兩大支流——西方自然法和東方自然法。此乃本文所謂新體系之一新也。其二新在于,本文不以思想史為線索來從古至今的介紹西方自然法的發展歷程,那種流行的寫作方法見于如此眾多的專著和教材之中以至于我沒有必要也不愿意進行重復勞動。我將盡量按照某種標準把自然法的兩大支流再作細分,即把西方自然法和中國自然法又各自分為幾條支流(流派)而分別闡述。在這個問題上,一方面,那些承認古代中國有自然法思想的學者們對于中國自然法究竟有哪幾個流派,還存在著爭議;另一方面,在我目前所看到的資料中,西方自然法的流派劃分問題在學術界很少提及,我將在下文中對這些問題作出解答。
一、源流論
(一)自然法學之源流新解
1、自然法學的思想根源
所謂“源”,主要有歷史起源、地理源頭和思想根源幾層意思。歷史意義上的自然法之源,是指自然法思想最早在什么時候出現。這個工作通過歷史考古學的方法,在很早以前就已經被完成了,現在的一般結論是:西方自然法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斯多葛(Stoic)學派的自然哲學,甚至更早的亞里士多德(Aristotle)、蘇格拉底(Socrates)直至古希臘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著名悲劇《安提戈涅》(Antigone);而中國自然法思想則可以追溯到殷周時代。本文無需再談論自然法的歷史起源,而要討論自然法學的思想根源。對于這個問題,我從俞榮根教授那里獲得了啟發。
人類一進入文明社會便陷入理想與現實、應然與實然相分裂的矛盾中,人類為此而深感矛盾、困惑不安——反映到法律領域,就表現為理想的法(理想法)與現實的法(人定法)之間的沖突。這種矛盾和困惑體現了人類對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這是人的一種固有稟性,因而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都存在這種向往和追求并將永遠存在下去——反映到法律領域,就表現為人類對真、善、美的理想法的向往和追求。這種不分民族、不分地域的,為人所共有的對法的向往和追求,就是自然法學的思想根源。同時,不同民族、不同時代、不同階級表達這種向往和追求的具體方式和內容又是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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