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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的人倫精神-關于“安提戈涅之怨”的法理思考
安提戈涅是古希臘著名悲劇作家索富克勒斯塑造的一個女英雄的文學形象。在《安提戈涅》這一文學作品中,普雷尼克(安提戈涅的兄弟)因犯叛國罪,觸犯了國家的法律,被禁止埋葬。安提戈涅基于血緣關系和最基本的倫理,冒著生命危險,挑戰城邦的法令,按當時的儀式埋葬了她的兄弟,她的理由就是:她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違反了克瑞翁(國王)的法律,而不是那種更高的法律,這種最高的法律,“它們既不屬于今天,也不屬于昨天,永恒地存在著。”“它們永不消亡,也無人知道它們何時起源。”但結果她還是受到了克瑞翁的嚴懲。但安提戈涅的形象卻作為了一種符號,代表公民基于人倫精神和天理良心來對抗國家的實證法,她對城邦法的控訴在西方法學中被稱為“安提戈涅之怨。”誠然,從我們今天法治國家法律至上的價值理念來看,對安提戈涅的嚴懲似乎是必要的,任何公民違反了法律,理應受到處罰,這才能維護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司法權的有效行使。但是,如果加以仔細考量:我們的法在確立其自身權威的同時,是否還應當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倫情感呢?法是否應對公民普遍的道德情感予以尊重呢?法的人倫精神:歷史由來及表征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自給自足的封閉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一個個的小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這種小農家庭里,以長幼尊卑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寶塔形的等級結構,而維持這一等級結構穩定的準則便是倫理的制度及觀念,而中國古代社會的國家政權架構,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家族結構的摹擬和放大。統治階級基于其維護統治和治理國家的需要,自然地選擇這種倫理化的制度和觀念作為其最好的精神武器,并大力予以提倡和實踐,使之納入立法和司法之中。臺灣學者李鐘聲曾說:“我國的法律制度本于人倫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體系,所以是倫理的法律制度。”1這就直接指出了中華法系法律制度的倫理化性質。而要探究中國古代法的人倫精神,可直接追溯至一直居于統治地位的儒家倫理法思想。儒家創始人孔子首先提出了以“仁”為核心的思想體系,“仁者愛人”是處理人際關系的基本原則,“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君使臣以禮,臣事君以忠”、“忠恕之道”等都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孔子提倡“禮治”,一再強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制度,而且,他把“禮”和“仁”結合起來,形成了“德治”思想,主張“以德去刑”和“無訟”,創設了一套以維護奴隸主階級的“禮”的秩序的倫理法體系;至西漢,董仲舒集儒學之大成,以儒家思想為中心,雜以陰陽五行學說和法家某些思想成份,創造了一套為加強封建專制的法律理論。他的“三綱五常”作為一種進入理想化的人的生存境界的程序設計,密切地聯系著儒學一貫的古典人文主義精神,昭告著對一種保有和諧的人倫秩序的理想社會秩序的強烈愿望。2統治者繼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由此形成了統治中國達兩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統儒家思想。瞿同祖先生曾精辟地指出“古代法律可說全為儒家的倫理觀念和禮教所支配。”3法律倫理性表現于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以倫理的儒家思想為指導原則的古代法律制度體現了鮮明的人倫精神。容隱原則可為其鮮明的佐證。
容隱原則是法的人倫精神在中國古代訴訟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它在歷朝歷代的法律中都有所規定。系統提出這一原則的第一人是孔子,他曾就其父攘羊而子證之之事表示不同于告父者的意見,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4至漢代這一思想被確立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漢宣帝曾專門下一詔令,稱“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于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于首匿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5,這一詔令從人類親情的本性出發解釋容隱制度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孫為夫、父、祖隱在法律上的正當性(如同我們通常所講的“賦予合法權利”),認為基于血緣、親情、人倫,容隱之行是出于天性,不可違之且不為罪。在《唐律》中關于容隱的規定,形成了一個較完備的規范系統。《名例律》中對容隱制作了直接的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為使之得以落實,《唐律》中還作了相關規定,由此,不僅容隱的范圍擴大了,而且“謀匿犯罪的親屬,即使是漏泄其事或通報消息給罪犯,使之逃匿也是無罪的。”法律在此體現了對人倫的較大程度的寬容。至清末民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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