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審判”現象的三維審視-人權、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關系的知與行
摘要:研究“媒介審判”現象必然要涉及人權保障、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三權”架構著現代社會的市民社會。人權是本源,衍生和催生著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新聞自由是人權的實現形式,司法獨立是人權的保障。在實務中,三者的關系集中體現、貫穿在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之間相互“敵視”的良性互動中,均得有所為,有所不能為。關鍵詞:現代社會,人權保障,新聞自由,司法獨立
前言
新聞界有人稱2003年為“記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會修改憲法把“人權”入憲,“兩會”后又見國家新聞傳媒產業結構大調整。這三件事吸引并引發著筆者的思考。早些年震驚全國的“張金柱案”,當張金柱面臨自己的末日時哀嘆道:是記者殺了我。有類似感嘆的不只一人,包括后來“張軍案”和“蔣艷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國這叫輿論監督的威力。中央臺的《焦點訪談》曾擔綱過輿論監督“急先鋒”的典范角色,吸引著3億人的眼球,發揮著“群眾喉舌”“政府鏡鑒”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報道對司法產生著消極作用。西方把新聞媒介通過報道和評論影響司法審判的現象稱為“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英美、大陸兩大法系的法治國家在高擎 “新聞自由”大旗的同時,都反對“媒介審判”,或專門制定《藐視法庭法》或單辟“藐視法庭法罪”以拒斥、懲戒“媒介審判”現象,以捍衛“司法公正”這一最后防線。在三權分立的體制下,誰要新聞媒介地位隆顯,成為“第四機構”呢!但司法活動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公共活動,公眾享有知情權,公眾了解司法審判活動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保障司法公正。公眾(包括大眾傳媒)、法院和訴訟當事人三者存在著多重矛盾:公眾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審理過程與結果并且就此發表意見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夠不受限制地旁聽、報道、評論;法院負有保證訴訟當事人接受公正審判的責任,有維護自身權威,司法獨立的尊嚴等要求,允許公眾和記者合法旁聽和報道,但同時要求他們尊重司法獨立和公正裁判,服從約束;訴訟當事人則有著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審判,維護自身人權和法益的要求。人權保障、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如何平衡與契合,如何實現良性互動,促使人類社會邁向民主、自由、公正、理性、有序的理想狀態,引起了社會廣泛而深入地思考。
一、“媒介審判”現象須知
(一)理論背景
人權
人權亦即基本權利,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要的、起碼的、最低的權利,也是為滿足
人們政治、經濟、思想等方面要求的最低的、起碼的、基本的權利。1948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人權被認為是徹底的、純粹的、人之作為人,人之只作為人就應享有的權利。或概括為“人類做人的必要的條件”揭示出了人權作為自由的人和作為社會的人所不能缺少的東西,離開這些條件,人也就不成其為人。從人權的內涵出發,人人都是自然界和社會的平等主體,也是自己的主人,應當享有與這種主體地位相稱的價值和尊嚴。每個人都有權以一定的形式參與到社會和國家事務的管理中去。每個人除了受親自或經由代表制定的行為規范的約束外,不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強制約束。徐顯明教授進一步提出,“法治的真諦是人權。”[1]他認為,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權,則民主與法制都是虛假的。21世紀中國法治的發展,將取決于我國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發展權這五大權利群體的進步與發展。人權進則法治興,人權滯則法治衰,百世不移。我國制定“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也就意味著一個人權重塑時代的開始,人權內容的豐富與發展也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運動。所以黑格爾說“‘人權’并不是天賦的,而是歷史地產生的。”著名功利主義者邊沁,在評論美國和法國的“人權宣言”的時候也說,其“天賦之論”完全是胡說,“自然權利根本就是胡說,絕對的自然權利是利用玩弄辭藻的胡言亂語。”[2]由于人權的對應面不是自然,所以人權也不是來自于自然。人權來自于人民自身,并且只能來自于人民自身,是一切人對于他所處的社會的政府而享有的權利,主要是用于限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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