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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法律概念的“最小公分母”-霍菲爾德法律概念分析思想研究(中)
(八)責任(liability)和義務(duty)的區別
為說明兩者的區別,霍菲爾德舉了一個例子,如在Booth v.Commonwealth一案中,法院引用弗吉尼亞法規時說:“所有年滿21歲不滿60歲的白人都有責任(liable)做陪審員。”很明顯,這一法規設定的是責任(liability)而不是義務(duty)。但這是一種承擔可能產生的義務的責任(it is a liability to have a duty created)。做陪審員的義務只是在法院工作人員運用自己的權力而指定某人做陪審員時才產生。而在此之前某人所具有的只是一種責任。
(九)豁免(immunity)與無權力(disability)
豁免(immunity)的相關概念是無權力(disability),而相反概念是責任(liability)。所謂豁免-無權力的關系就是指存在于A與B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在這種關系中,B不具有法律權力去改變現存的A與B或A與其他人的法律關系,此種法律關系對于A來說即豁免,而對于B來說即無權力(disability)。
霍菲爾德舉了一個例子說明這一問題,X是一片土地的所有者,Y無權力處分X的土地,X可以對抗Y的處分其土地的行為,此即“豁免”。但是,如果X委托了一位代理人出賣他的財產,那么,他同這位代理人的關系就是責任,而不是豁免。
在大陸法系的民法物權登記制度中,如“不動產轉讓一經登記,即可對抗第三人”的規定,其中所謂“對抗第三人”就是霍菲爾德的豁免的概念,意即:某人經轉讓登記而獲得的不動產所有權不因第三人的買受行為而發生變更,第三人即無權力變更此不動產的所有權關系。
英國女王的法律顧問倫敦大學勞埃德(Dennis Lloyd,1915-)教授在解釋霍菲爾德的“豁免”概念時曾舉例說:“議員在國會辯論中發表言論,不論內容是否構成誹謗,發言人都不受追訴,此即豁免。”14筆者以為這個例子不恰當,因為在這個例子中,我們找不到與此“豁免”相關聯的“無權力”。實際上,此例中的所謂“豁免”是我們平常所使用的“豁免”概念,如國際法上“國家及其財產的豁免權”等,其實質含義是指“法律規定的例外(exemption)”,而不完全是霍菲爾德所謂“豁免”之含義,正可謂:此“豁免”非彼“豁免”也。
以上便是霍菲爾德所提煉的八個“最小公分母”的法律概念,15沈宗靈教授曾經將這四對關聯的概念關系用漢語簡單地表述為:
“權利-義務的關系”是:我主張,你必須。
“特權-無權利的關系”是:我可以,你不可以。
“權力-責任的關系”是:我能夠,你必須接受。
“豁免-無權力的關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16
筆者認為,沈宗靈先生對“權利-義務”和“權力-責任”的關系的表述是正確的,但其對“特權-無權利”和“豁免-無權力”的表述卻是不恰當的,因為“你不可以”實際上表明的是一種義務,不是“無權利”,而“你不能”表明的是一種責任,不是無權力。所以,筆者認為如下表述或許更為妥帖:
“權利-義務的關系”是:我要求,你必須。
“特權-無權利的關系”是:我可以,你不能要求我不可以。
“權力-責任的關系”是:我能夠強加,你必須接受。
“豁免-無權力的關系”是:我可以免除,你不能夠強加。
在上述八個概念中,權利、特權、權力和豁免可以統稱法律利益(legal interest),而義務、無權利、無權力和責任則可以統稱法律負擔(legal burden)。17
霍菲爾德并不是對這些概念進行分析的第一人,以前就有人對這些概念作過分析和討論,如泰里(Terry)和薩爾蒙德(Salmond),但他們的工作都不徹底。18他們也沒有像霍菲爾德那樣用這些基本概念對一些常用的法律概念進行分析。而霍菲爾德在分析對物權和對人權以及所有權等實際問題時,卻將這些基本概念運用得游刃有余。
(十)對物權(right in rem)和對人權(right in personam)以及所有權(ownership)
“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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