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現狀及其發展之思考
目前,要求中國律師業快速發展的呼聲很高,但客觀理性地講中國律師業發展不平衡,經濟發達地區發展較快,經濟落后地區發展遲緩,有些甚至不能維持生存。律師的發展,固然受經濟制約,但其主要原因是中國律師制度在政治體制的框架中是作為民主與法制的一種象征,而非社會民主法制的一種平衡和制約力量,律師制度不能保障律師充分發揮作用,律師政治地位低,致使律師的作用十分有限,也不可能為整個社會所重視和認可。 當前,世界上政治民主化,經濟一體化,社會平民化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大趨勢。各國的政治民主、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都不可能不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和制約。中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在世界范圍內進行更加公平、激烈、復雜的競爭,中國的發展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必將越來越大。在這種大背景下,中國律師怎么辦,國家設置什么樣的律師制度指導律師發展,毫無疑問是什么重要的。世界經濟表明,凡是民主法制健全的國家,律師必然是國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國家經濟規則的主要參與者把關者和制訂者。我們應該考慮吸收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改變目前不利于律師業發展的現狀,健全完善中國的律師制度。一、律師的現狀
。ㄒ唬┞蓭煹恼蔚匚粯O其低下。
1、有相當多的政府部門不理解律師,歧視律師,不屑于與律師對話,對律師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門針對律師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更有甚者,有些對律師正常履行職責維護群眾利益的行為視為與政府作對。
2、律師能夠參政、議政的機會、人數比較少。各地除了少數律師被作為“花瓶”選為人大、政協代表有機會參政、議政外,大部分律師都沒有參政、議政的機會。而被選舉到權力機構當人大代表的律師要比到政協的少得多,使律師發揮不 了職業優勢。就是這些少數被選為參政議政的代表的律師,大多都是少數民主黨派推選的,很少有律師群體推選出來的。
。ǘ┞蓭煹恼{查取證權利限制過于窄小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限制的過于窄小,不利于律師開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的辦理案件和處理法律事務。我國法律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利過于窄小,其具體表現在:
1、賦予律師調查取證權不充分!堵蓭煼ā返31條規定:“律師承辦法律事務,經有關單位或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情況!薄缎淘V法》第37條也作了相似的規定。這些規定意味著,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同意,律師就無法調查與案件或法律事務相關的證據和情況,律師不具有完備的充分的調查取證權。根據我國的傳統觀念和文化,屈死不打官司,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涉及到案件和法律事務,都唯恐避之不及,誰愿意卷入訴訟糾紛漩渦之中。這種規定使律師調查取證處于極為艱難的境地,等同于一般代理人,限制了律師發揮應有的作用。
2、律師部分調查取證權依附于與其相對的控方不合理。在刑事訴訟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與檢察人員形成控辯對立的雙方,從控辯不同的角度出發達到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目的。但在控辯過程中,雙方為履行職責,難免激烈爭論,觀點對立,相持不下,這就需要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實際這是將律師應有的調查取證權變為“申請權”,轉化為“經”控方同意才能收集的附條件調查取證權,使辯方依附于控方,從形式上講顯然不合理;從地位上講明顯不對等;從結果上講不可能達到預想的目的。作為控方的檢察人員對辯護的意見出于本能地防范,有的連已收集到的情節輕的證據都不提交,怎么可能讓其采納辯護律師的意見,收集不利于控方的證據呢?
3、對律師提供證據的要求過于苛刻!堵蓭煼ā泛陀嘘P法律規定,律師執業活動中,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要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對律師在執業中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給予懲處是應該的、必要的。但是,必須科學嚴謹,范圍必須嚴格限定。筆者認為,只要不是律師人為地制造的假證據,都不應讓律師承擔責任。現有的法律規定不夠科學嚴謹,對律師要求過于苛刻,造成律師無故被追究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律師執業中的權利經常被非法剝奪
在刑事案件中,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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