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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義視野下的受刑人權利保護
在程序正義理念下關照受刑人權利保護問題,實際上是以正當程序來平衡監獄權力和受刑人權利的問題。人們對于程序正義的關注往往體現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即通過程序正義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并與國家審判權力和追訴權力進行理性的對話,達到對國家權力的有效制約,防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擴張;但是,在刑罰執行階段,在受刑人權利保護問題上,程序正義的研究卻很少引起人們的重視。
程序正義的觀念濫觴于英國,最早體現為英國刑事審判中的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 justice),而程序正義理念在美國則體現為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程序正義的基本理念認為法律程序是為保障一些獨立于判決結果的程序價值(procedural values)而設計的,程序價值在于公平、參與和尊重人格尊嚴,保證被裁判者擁有程序參與權、受公正待遇權和合理選擇的自主權,因此,程序正義理念的核心和基點在于尊重當事人的尊嚴、自由和權利。對權利的保障同時意味著對權力的約束和制約,“程序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 個人權利正是通過程序與國家權力發生關聯和交涉,程序在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之間設置了一個緩沖地帶,使得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納入程序的軌道,同時為被裁判者與國家權力進行理性對話提供自由空間,防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擴張,使被裁判者不僅僅是國家權力的客體,而且是權利的主體,因此程序正義的基本要求即體現在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和對個體權利的保障上。程序正義的價值并不是依附于實體正義之上的,它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一項符合這些價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施過程固然會形成正確的結果,但是這種程序和過程的正當性并不因此得到證明,而是取決于程序或過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的程序正義標準。” [2]程序正義價值的獨立性在于通過程序的合理性和精致化,達到結果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正如英諺所云“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所以,程序正義理念的內涵在于保障權利,其基本要求在于以權利限制權力,其獨立價值在于通過程序建設達到結果的合理與正當。
學界對于程序正義的研究更多側重于程序對國家裁判權和當事人訴訟權之間的平衡,而缺乏以程序正義理念關照受刑人權利和監獄權力之間的關系。實際上,犯罪行為和法律判決使受刑人淪落到一個消極、弱勢的群體當中,受刑人作為弱勢群體更有可能遭到強大的監獄權力的侵襲,因此,以程序正義理念關照受刑人權利、限制監獄權力更有必要。處于監獄監管之下的受刑人已經經過了刑事審判權的裁判,其身份已經完成了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受刑人的轉換,處于刑事審判權裁判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程序中尚可以作為平等的訴訟主體與國家追訴權進行平等的對話,對刑事審判權進行相應的制約,而當刑事審判完成之后,在監獄與受刑人的法律關系中,公權力處于主導地位,是否給予受刑人某種權利取決于政府的正當判斷,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受刑人的權利,取決于政府需要和政府行為。相對于受刑人而言,監獄權力則處于絕對的優勢地位,監獄的刑罰執行權是刑罰裁量權的延伸,對于受刑人來說,刑罰裁量權確定的權利能否轉化為現實的權利,關鍵取決于刑罰執行權的行使,相比較刑罰創制權和刑罰裁量權,刑罰執行權對受刑人權利的影響更為直接,對受刑人權利來言,監獄行刑權的濫用才是真正的災難。一方面,受刑人的某些權利被合法的剝奪,而未被剝奪的合法權利則處于被非法克減的危險境地;另一方面,監獄權力作為國家權力具有擴張性,所以在受刑人權利與監獄權力之間更需要程序這道隔離墻來進行有效的緩沖。通過程序正義理念來平衡監獄權力和受刑人權利,意味著監獄與受刑人的關系由“監獄本位”向“受刑人本位”的轉換。我國傳統監獄制度的設置往往以監獄干警為本位,制度的設計以便于改造受刑人為目的,而不是以保護受刑人權利為根本,這種追求功利的制度運行,勢必會忽視程序正義,往往會造成監獄權力的膨脹和受刑人權利的不必要克減,從而引起受刑人對司法的不滿和對正義的懷疑,使受刑人出監之后再犯的可能性加大,從而不能實現最佳的刑罰效益。而通過正當程序來對監獄權力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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