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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自然法思想
自然法作為當今法律界的最具影響力的法律思想之一,有著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可以說自然法的發展史就是一個歷史的發展史,就是整個社會的進步時,也是整個人類文明的進程史。自然法作為一種法律和一種法律思想,固然有其缺陷,但不可否認其影響力和作用。
首先,我們來探究一下自然法的起源問題。自然法最先是以一種思想被提出的,最先提出自然法思想的是古希臘的思想家們,他們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思想,他們還為自然下了定義:自然是指物質世界,是某種元素或規律的結果,后來將它擴大到人類的思維慣例和希望。隨后將自然法定義為最高的法律,就這樣最早的自然法被提出了。它的產生具有偉大的歷史意義,因為人們開始認識自己,開始學會反抗,開始從神學思想中被解放出來,開始用正確的眼光去觀察自然去觀察一切,這為以后社會的進步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接著又由斯多葛學派的宣傳使它的效力遠遠超過了認定法的效力。后來由西塞羅綜合了前人的思想總結性地提出了自然法這一概念。后來雖然古希臘滅亡了但其思想卻由羅馬繼承,有人說羅馬征服了世界,但希臘的思想卻征服了羅馬,并隨著羅馬的擴張將其帶到整個歐洲,開始了對世界的影響。
其次,讓我們來看一下自然法的不足。自然法在產生的那一刻起,就被定義為最好的,永恒的,絕對的。我認為我有些不對,任何一種法律或者說任何一種事物都固有其本身的缺點,都是相對的,自然法也是一樣,雖然它的一些思想是正確的有重要意義的,影響深遠。但自然法卻被認為本身是最高的絕對的,永恒的,我認為有些不妥。
首先我們從產生方面來研究一下。我想自然法地提出主要有兩個,一是當時法律的不平的性,或者說不完善性,人們希望得到應有的權利和地位,而又無法實現,故而想出了一種以法治法的方法,故而提出自然法,希望通過自然法來賦予他們更多的權利和利益,而要想染一種東西去管理統治另一種事物必須賦予其完備性,最高性。第二個原因是因為人的主觀性,人們剛剛從原始時期過渡到社會,生產力和文化都不發達,對自然的依賴性還很強,還很難通過自己的智慧去做事,進而認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因為自然是一重規律)它可以指導人們做事,恰恰當時的法律不完備,故而人們認為它是最高的法。
但我認為這有些不妥,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法律及其思想是由人總結出來的。這是不可否認的,也是不容置疑的,無論任何法律。既然是人總結出來的法律,那么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定會帶有人類自身的主觀性,無論是大思想家還是哲學家都是如此,古希臘的思想家也是一樣,既然帶有人類的主觀性又何來最完備、最絕對呢,因為人本身就是不完備的。例如,有兩個人一個力氣大,一個力氣小,他們兩個同做一件事,可能需要的就不一樣,過程也不一樣,那么如果讓大力氣的人制定法律它一定會認為自己的方法正確,但這種法律對于小個子適用么?第二個原因就是從哲學上講無論任何一種東西都是相對的,變化的,不存在絕對的東西,而自然法卻被認為是最好的絕對的永恒的,那么從理論上講它就錯了。任何一種東西所適用的范圍是一定的,沒有什么完美的,絕對的,永恒的東西,即使自然規律一是一樣,可以說在以前由于人類文明的不發達,自然法還可以適用,但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它還能調整我們的社會關系么,還能賦予我們這個時代人們更多的東西么,但現在他還適用么。第三,從法律對社會的發展的影響上看,自然法在以前曾經推動了社會的進步,但自然法思想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型對社會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起了阻礙作用。“一種法律的好與壞,不是看它本身是否正確,而是觀察且對當今社會的作用,一種再好的法律如果對我們沒有任何用處,那么必然不會有人去看它。”
我認為,某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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