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對《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標準》的理解
在2001年1月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深刻闡述了法官的職業道德、品德修養對確保司法公正的重大意義,決定制定《人民法官行為準則》(此為當時的暫定名)。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人民法官行為準則》課題組,負責起草這一重要文件。在3月份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肖揚院長再一次向人民代表承諾要落實“以德治國”要求,開展法官職業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制定《人民法官行為準則》,建立法官道德自律機制,規范法官職務言行,改進工作作風。這更加激勵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的起草工作。經過八個多月的努力,修改十余稿,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以下稱《準則》)。下面就《準則》中的一些重要問題談一些個人的看法。一、發布《準則》的重大意義
作為職業道德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綱領性文件,《準則》的頒布是法院隊伍建設的一個重大舉措,必將極大地促進法官素質的提高和法官職業的成熟。同時,《準則》對于我國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了法官約束機制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受到各方面的約束。這些約束在普通法國家稱之為司法責任、司法義務或司法約束(JudicialAc.countability),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具體說來,法官履行司法職責時,承擔著對人民大眾的義務、對國家法律秩序的義務、對法官職業的義務、對個人良心的義務等。職業道德規范的約束是“司法責任”體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準則》的制定為法官提供了職業行為的標準,為完善我國現存的法官約束機制做出了重大貢獻。
我們知道,在過去的數十年中,我國審判工作人員的職業活動準則雖然有其特點,但一直沒有與公務員的行為準則區分開來。《法官法》的制定確定了法官作為一個獨立的職業的法律地位,但在法官行為準則方面只有一些零散的條文和單行的文件。《準則》系統地規定了法官在日常的職務活動和業外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規范,成為規范法官職業行為的一個綜合性、綱領性文件。
(二)固化了社會對法官地位的承認
與十幾年前相比,法官職業自身和法官職業所處的社會對法官的要求已經發生了根本的變化。要求的標準已經不再限于相對較低的法律標準,而是提高到了被公認最為嚴格、最為高尚的職業道德的高度。人們不再會認為只要不犯罪、不嚴重違法就是一個好法官。社會的要求已經深人到法官的所有言行舉止、道德品質、個人良心之中。即使你毫無挑地處理了一個案件,但由于在此過程中你不注意說話方式,給一方當事人造成了偏見的誤解,社會仍然要根據法官職業道德標準來譴責你。法官職業的自我管理更是嚴格,八小時以外的活動也無一不在約束范圍之內。
這樣的嚴格要求對法官來說近乎苛刻,卻從另一方面肯定了法官地位非同尋常地重的重要性。可以想象,如果社會不認為法官職業重要,不認為審判職能重要,也就不會對法官職業提出上述特別嚴格的要求。在當前法治因素尚不能完全理順、法律改革正在進行之際,社會對法官的這種要求急需固化下來,努力促成這一觀念成為法治意識之主流,由此推動各界達成司法改革的共識,促進早日建立一支高素質、高地位、高待遇的法官隊伍,以實現社會對法官的很同的期望值。
最高人民法院順應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要求,制定系統的職業道德規范,對法官提出超乎常人的嚴格要求,實際上是把社會對法官職業的需要和期望以《準則》的形式“確認”下來。這種確認看起來又為法官加上了一層約束,在目前的執法環境和法官待遇條件下似乎顯得過于嚴格。但從長遠看來,借此機會促進法官職業的成熟、提高司法的地位、建立真正的法治國家,《準則》已經在發揮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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