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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批捕工作中的證據問題
審查批捕工作中是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職權,正確行使這項職權,可以確保正確適用逮逋這一強制措施,保障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審查批捕工作主要是辦案,辦案關鍵是如何把握好審查批捕案件中的證據問題。因此,正確理解和適用刑訴法有關逮捕的證據條件,把握審查判斷證據,準確區分和把握批捕的證據要求,對辦案實踐顯得非常必要。現在就審查批捕工作中的證據問題談點看法;一、逮捕案件的證據要求
我國刑事訟訴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逋必要的,應即依法逮逋。”根據這一規定,逮逋犯罪嫌疑人必須同時具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有逮逋必要。衡量逮逋是否準確應當以逮逋的三個條件為標準,只要批準逮逋時具備了逮逋的三個條件,批準逮逋就是正確的。這三個條件,是互聯系不可分割的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實行逮逋。逮逋犯罪嫌疑人的三個條件,首先對案件中的材料和證據進行審查。所以,正確理解和適用刑訴法有關逮捕的證據條件。
對審查逮捕的證據要求,就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逋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條件和事實基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在審查批捕中的證據材料,要重點從證明對象和證據證明力兩個方面理解逮逋條件,從逮逋的證明對象而言,在審查批捕中“犯罪事實”不是“主要犯罪事實”,更不是“全部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而這一個“犯罪事實”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實的要素和構成。對于多次作案及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查證其中一罪的犯罪事實即可實施逮逋,而不要求查清數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實和全部犯罪事實,對于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查證每個犯罪成員的犯罪事實,就可以逮逋,而不必查清所有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所有犯罪事實。從證據的角度而言“有證據證明”關鍵是審查證據的證明力,而不過分強調證據的數量,注意對證明力的審查和確認,使批捕的證據經得起檢驗。審查批捕中“有證據證明”是指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或者說已有確實、相當的證據能夠證實有犯罪事實,并不要求有充分的證據;但僅有孤證或證明力達不到確實的證據也不能實施逮逋。
二、審查批捕的證據要求
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多種多樣,其目的是為了搞清案件事實,案件事實是靠證據來證明,如何審查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就要對證據判斷,審查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將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研究、鑒別真偽,確定其證明力的一種活動。不僅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程序,而且是處理案件的基礎。,經過審查判斷證據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的結論,是否符合客觀實際,這是關系到對犯罪嫌疑人的逮逋是否正確的問題。對案件材料的審查一般采取兩方面;既要對收集的各個證據材料分別進行審查判斷,又要對全案諸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1、對單個證據的審查判斷。一般從單個證據本身著手進行,逐個進行審查判斷,以判明其真實性,單個證據要如實反映案件事實的真實情況,不夸大、不宿小、更不能顛倒黑白,還要與案件的關聯性及其合法性。個別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并非僅就孤立的一個證據本身而言,個別證據的真實與否,也必須占有一定數量的其他證據材料才能得出結論,根據實踐,對單個證據的審查的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1)審查判斷每個證據的來源,以判明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因為來源是否合法關系到證據的真實性,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2)審查判斷各個證據與案情事實的聯系,以判明證據的關聯性,作為證據的客觀事實必須同案事實有客觀聯系,也就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3)查審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因素,可以發現疑點,以判明其真偽性,因為證據的差錯,為導致認定案件事實的錯誤;(4)對各個證據事實本身進行具體分析,以判明證據本身是否存在邏輯矛盾;(5)審查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以判明證據的真偽及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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