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國家權力對立統一關系論綱
在當代中國,正確認識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從根本上說,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都是社會物質財富直接或間接的轉化形式,都是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表現,完全是同質的東西。但在現實性上,它們又分別代表著構成社會整體利益的兩個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基于上述認識,本文作者運用社會權利分析方法對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相互關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應地提出了十五點看法。在憲法學中,社會成員(為行文方便,以下均稱公民,盡管兩者不盡相同)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一個帶根本性的問題,有的學者甚至認為它是“憲法學的全部內容。”〔1〕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和決定著人們對其他各種憲法現象的認識。從實踐上看,準確、全面地理解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對于整個社會提高憲法意識,把握社會主義憲政精神,推動民主法制建設的健康發展,在當代中國具有特殊重要性。其所以如此,是因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比較少。”〔2〕這種狀況在觀念上的表現,一方面是牢固的國家本位、權力本位觀念;另一方面則是極其淡漠的公民意識、權利意識和過于濃烈的權力崇拜意識。時至今日,這些落后的觀念不僅是憲政建設的消極因素,也成了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和運作的障礙。所以,不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看,科學地揭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都是十分必要的。在這方面,本文擬做些嘗試。
從法律上看,在現實社會的各種權利和權力中,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只分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因為除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外,還有其它權利和權力,如境內外國人的權利、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法人的權力(指它的組織機構在內部管理方面享有的法定職權,下同)等等。但是,從憲法學的觀點看,在理論分析中有可能也有必要將一國的全部權利和權力都歸結為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兩大部分。根據在于,權利和權力的基本部分畢竟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其他權利和權力占比例不大,而且都是這兩個基本部分以某種形式派生的。因此,在憲法學中完全可以將相對于國家的各種個體(自然人、法人等)的權利視為公民權利的一部分,將相對于公民個人的一切集合體(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權力(職權)視為國家權力的一部分。這樣做對于合理減少分析變項,使分析成為切實可行的過程,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界限和范圍,就是根據以上認識確定的。它們實際上包容了社會的一切法定權利和權力。
基于上述分析,我認為可以將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概括為以下十五點認識。
一、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統一的本源是社會的物質財富
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最終都以物質財富為存在基礎,都是物質財富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轉化形式。公民權利盡管可作這樣那樣的分類,但簡明地說,不外乎分為實體性權利和程序性權利兩類。一切實體性權利無不要么是物質財富的直接或間接轉化形式,要么以物質財富的一定生產水平、積累程度和相應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方式為其產生條件或存在基礎,公民的實體性權利,如生存權利、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權利等概莫能外,而所有程序性權利又都是為了落實實體性權利而設定的。物質財富對國家權力的淵源關系也是如此:國家的機構、官吏、軍隊、警察、法庭的數量、質量、效率等體現國家權力之有無和強弱的客觀指標都是同國家從社會提取的物質財富的有無和多少相對應的,只能靠這些財富來維持。沒有物質財富作保障,憲法賦予國家無論多少權力都是沒有意義的。對此,慣于從法學角度看問題的美國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康芒斯說得好:“統治權是從私人交易中抽取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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