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治理要素、框架及治理效果評價
【內容摘要:】 筆者通過對公司治理中不完全契約的分析,將研究的目標定位于公司財務治理要素、財務治理框架,財務治理效果及其評價,并提出通過資本結構的不斷調整、股權結構的適度修正、擴容和收縮,以及適應公司經營進行財務集權和分權的交替等方式進行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調整,以彌補原始契約的不完全性和制度安排的缺失。 (一)公司治理中的不完全契約自從科斯(1937,1960)最先確定契約在理解制度安排多樣性時的核心地位以來,對契約的討論集中反映在完全契約理論和不完全契約理論上。當完備的契約僅僅依賴于自我執行和可信承諾時,“古典”的契約理論逐漸被以后發展起來的不完全契約理論所替代——后者主要由威廉姆森及其他人發展起來,強調由于事前和事后條件的不同,未預計到的情況使執行變得困難,故推動各方進行調整或者沖突!耙虼擞斜匾獎撛煲环N機制,通過監督簽約者來完善不完全的簽約”(埃里克.布魯索),“在這一過程中,制度的嵌入成為核心問題”(梅納爾,1998)。 然而,在如何認識“機制”、“制度”時,新制度經濟學(NIE)與不完全契約理論(ICT)的分歧在于前者強調契約安排設計和制度結構設計的“內生化”,因此需要提出一條邏輯框架以便內生化制度安排和治理結構的形成,而后者則強調“外生強制執行機制”;至于契約不完全的原因,前者認為契約參與的各方處于一種有限理性,且未來情況是不確定的,契約是不完美的,因此“需要混入其他不完美的機制來使之更加有效率”,而后者則認為主要根源于特定的有限理性,如法院的有限理性。因此需要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內,確定重新談判的設計和強制執行機制[1]。其實,這兩種理論的互補性多于替代。我們并非更多地評價和比較這兩種理論優與劣,而是沿著他們的思路,以下分別從公司治理角度探尋治理結構、治理動機,以及管理層級上探討不完全契約的根源。第一、公司成立伊始意味著委托與代理關系這種 “原始契約”的簽訂,投資人將自己的資本委托給經營者——專業的企業管理者,其本意在于使資本增值,取得最大化利潤,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在于獲取更多的報酬、在崗享受以及經營成功的喜悅和榮譽。兩者最初的目標函數就存在一定差異,故而這種“長期契約”隨著時間的推移,就可能出現“違約”:當經營者認為他的“支付”已經超出投資人所給予的報酬時,其“履約”的積極性就受到打擊;投資人只有不斷的投入——包括增加對經營者的個人報酬和其他激勵,雙方的這種“長期契約”才可能持續維系。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分析,現實中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既然可以和其他公眾一樣“免費”獲取上市公司的經營信息,那么他又何必對經營者進行“再投資”呢?如果投資一方的內在積極性沒有,何來對經營者的激勵?在這種情況下,約束就顯得尤為重要。第二、如何建立約束或監督機制?需要“嵌入一種制度”或者說“內生出”一種制度,以保證這種約束與監督動態化地長期有效。這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公司治理結構。它更多地側重于從制度安排、機構設置、機制設計方面進行原始契約的簽訂和契約的再協商與修正及補充,而本文重點討論的財務治理則更側重于從財權的配置、財務信息機制的生成以及利益相關者的制衡角度來研究問題。第三、這種“約束”的主體,不僅應該包括對上市公司投資的股東、債權人,也應該包括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政府,與企業有密切利害關系的客戶、供應商,還包括社會中介機構,甚至包括在公司內部,沒有機會參與決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 。在我們曾經研究的文章[2]中,將他們稱之為“兩類利益相關者”。另外,從管理學的角度分析這種契約的不完全性,也可以深刻地展示出代理鏈條過長、信息不對稱與契約不完全性之間的相關關系,F代企業的層級越多,機構越龐雜,其委托代理關系就越復雜;代理鏈條越長,信息的及時溝通和傳遞即不可確認性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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