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及控制措施之我見
當前,企業審計逐步走向正常化、規范化、制度化。隨著《審計法》和《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市場經濟發展中企業法制意識在不斷增強。因此,審計機關及人員所面臨的被追究法律、行政責任的風險也越來越大。風險的存在,不但直接影響審計質量,影響審計組織的信譽和獨立性,審計人員自身也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可能給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帶來不同損失。因此,如何減少審計風險,降低其所帶來的影響和損失,已引起各級審計部門的重視。筆者通過多年的審計工作實踐,就企業審計工作中風險的形成原因及控制措施談一點粗淺的認識和看法。
一、企業審計風險的形成及原因
企業審計風險,是對企業審計所承擔的有關責任,即可能發生的潛在危險。審計風險可分為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審計人員一般難以控制,而檢查風險是由審計主體行為本身所造成的,因而可以由審計部門、審計人員通過一些措施來加以控制或防范,它與審計主體在實施過程中所運用的程序、證據、方法等要素密切相關。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影響或形成審計風險的因素很多,除了受審計外部環境及企業本身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內控薄弱等因素影響外,主要有:
(一)未遵循審計工作準則。1 審計工作的不規范。在企業審計工作中,個別單位或個別審計項目取證不合法或不合規。2 審計內容忽視遺漏。主要表現在:一是審計工作方案考慮不周,往往會使審計存在覆蓋間隙、遺漏問題和其他問題;二是組織實施中分工銜接不好,一些審計事項應查未查。3 審計工作深度不夠。如企業審計中對會計報表的異常項目未引起足夠重視,往往忽視資產抵押、票據貼現等一些或有負債的審計,從而可能影響評價資產質量、運營狀態的準確度。
(二)審計方法選擇不恰當。由于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和復雜性,受審計成本限制,不可能把所有審計事項全部查清。因此,在審計方法上一般采用抽樣審計,這就加大了審計的潛在風險。目前,審計一般都是判斷抽樣,受審計人員經驗水平限制,抽樣時可能出現:一是對被審單位一些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大的項目選擇的樣本量過小;二是只求樣本數量,不求質量,如存貨審計,往往只對存貨的品種數量進行抽樣,而忽視對存貨的計價方法、質量、現行價格、所有權等方面進行審核,因而可能使審計人員對存貨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誤判。
(三)審計取證可靠性不強。證據的可靠性及證明力如何直接影響審計風險,目前的取證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審計證據要素不全,過程不清,引用法規不當;二是重基本證據輕輔助證據;三是忽視簽證前審計證據的內部審核和簽證后對簽證意見的分析,特別是簽證意見,被審單位或明確地表示異議,或含糊其辭,如“基本符合”、“確有差錯”等,審計人員對此稍不留意,不及時改正即會造成風險;四是審計資源利用不恰當,如直接運用企業的自我陳述,未加以判斷、分析、復核,而作為本次審計的證據。
(四)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差。審計人員是審計實施的主體,其專業素質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審計風險的發生。從實際情況看,由于我國審計機關組建時間不長,審計人員業務素質總體上尚不能適應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同時,審計職業道德建設也仍處在初創階段。由于審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職業道德不良,很有可能引起審計風險。
(五)被審單位配合不默契。在審計中,如果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審計人員將無法取得充分有效的審計證據。限制審計范圍的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被審單位怕問題被揭露,而對審計施加限制,妨礙審計人員進行正常的審計檢查;另一方面,由于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相關情況的不熟知,對方提供資料不全,有意隱匿其經濟活動內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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