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企信用扭曲的根源與治理論文
摘要:依法清償和債權人清償是銀行債權保護的兩個手段。但由于判決執行難,國有銀行體制,企業所有權模糊,法律對政府行為的約束乏力,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使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弱化。要通過公布“黑名單”制度、實行債轉股、實行債務重組、破產申請、健全法規及社會保障制度來強化銀行的債權保護能力。
關鍵詞:銀行債權保護;破產;債權轉股權;債務重組 文章編號:1003-4625(2000)03-28-02中圖分類號:F832.0文獻標識碼:B
本文旨在通過銀行債權保護手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影響,探討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癥結及其治理途徑。
一、銀行缺少強有力的債權保護手段是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
銀企債務契約的存在,賦予銀行對其資產的保護權:其一,在企業有償債能力而不承認或不履行債務時,通過法律上的民事債權制度和民事訴訟與執行制度保障債務的履行!睹穹ㄍ▌t》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其二,在企業喪失清償能力,對到期債務無力還清時,可以運用迫使企業破產等手段實現對企業的控制,《破產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可見,依法還債和債權人破產申請的提出是促使企業如約履債、銀行債權保護的基本手段。兩種手段運用效果好,則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強,反之,則弱化。目前,我國銀企信用扭曲的主要原因便是由于兩大手段的運用不力而引起的銀行債權保護能力弱化。
(一)依法償債對企業償債行為的約束力有限,銀行債權保護難
依法償債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償債判決執行難,F實生活中,銀行打贏了官司得不了錢的現象,十分普遍。來自基層的情況表明,近兩年來,銀行通過依法起訴手段收回貸款的比率愈來愈低。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國整體執法環境欠佳,另一方面源于地方政府的干預。
(二)債權人破產申請提出作為企業債務約束、銀行債權保護手段的作用幾乎沒有得到發揮
目前,我國的破產案件幾乎都是在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實施的。從駐馬店地區的情況看,尚沒有債權人提出破產的先例。原因無外乎有以下兩點:
1.銀行缺乏宣告企業破產的主動性,F實的情況是:銀行不愿意提出企業破產,不僅如此,而且還在企業申請破產時,千方百計加以阻撓。這是由于:①銀行經營目標短期化。破產使銀行信貸資產損失清晰化,明朗化。由于破產企業債權清償率低,破產的直接后果是銀行信貸資產總量的明顯減少及由于呆賬損失的沖銷而引起的銀行經營收益的減少或虧損的增加,從而直接影響經營者的政績。②破產操作不規范,銀行資產風險加大。現實生活中,以破產為名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相當突出,這種行為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屢屢得逞。1996年我國頒布了《貸款通則》,明確規定了逃廢銀行債務的處罰細則,但收效甚微。③破產手段的啟用難以對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產生應有的威懾作用。在我國現有企業體制下,企業破產與否,與經營者關系不大,而且,由于缺乏來自所有者的有效監督與激勵,經營者缺乏為消除破產隱患而對企業付出最大努力的動機與壓力。
2.銀行左右企業破產的能力受到牽制。發達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破產決定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為保護自己權益而做出的獨立的、市場化的行為選擇,在我國則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很難想象,破產能夠在地方政府的反對下進行。而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維護社會穩定職能決定了其對企業破產的消極態度———破產必然引起失業,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當然,這種消極態度是針對真正的破產而言,至于以逃債為目的的假破產,則另當別論。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制度性因素是形成這種現狀的根源。
其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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