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如何確認利潤分配標準的函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我會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來函,詢問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是否可以仿照發行H股的企業以境內、外會計師審計過的兩個報表中利潤數較低的為利潤分配標準。
證監會就此問題與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進行了磋商。現答復如下:
根據有關規定,發行H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以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向境內、外投資人分別提供的兩張利潤表中利潤數較低的作為利潤分配標準,B股上市公司也應照此辦理。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如何確認利潤分配標準的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B股的企業在分紅派息時如何確認利潤分配標準的函】相關文章:
B股發行中如何規范關聯交易論文04-29
定單確認函05-04
如何對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04-30
煤炭企業標準化 B管理模式的探討04-30
賂息(賂息)04-29
余息(餘息)04-29
小議影響B股的長期因素及潛在機遇論文04-29
DNA序列分析確認1例新的HLA-B等位基因B* 481404-30
確認函格式范文(精選13篇)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