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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切實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銷售活動,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基金的銷售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守本行業公認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準則。
第三條、基金的設立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傳和銷售該基金。
第四條、基金的設立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其他機構通過公開出版物、廣播、電視、電影、互聯網、宣傳手冊、海報等方式,向公眾進行該基金的銷售宣傳。
基金的銷售宣傳資料應當事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五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確保基金銷售宣傳的內容真實、準確,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二)不得出現與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內容相抵觸的陳述;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資人保證獲利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特殊品種的基金除外;
(四)引用的數據和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
第六條、基金的銷售宣傳內容必須含有明確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有風險,應仔細閱讀基金的銷售文件。引用基金過往業績的,應同時聲明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基金的未來表現。含有基金獲中國證監會核準有關內容的,應同時聲明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的核準并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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