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加強網上證券委托(以下簡稱“網上委托”)的管理,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上委托是指證券公司通過互聯網,向在本機構開戶的投資者提供用于下達證券交易指令、獲取成交結果的一種服務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互聯網是指因特網或其他類似技術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計算機通信網絡,不包括證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設施建設的專門用于委托業務的電話撥號網或其他形式的計算機網絡。
第四條 網上委托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
第五條 網上委托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業務規范
第六條 在證券公司合法營業場所依法開戶的投資者,經本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后,方能進行網上委托。
證券公司在為投資者辦理網上委托相關手續時,應要求投資者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并向投資者提供證實證券公司身份、資格的證明材料。禁止代理辦理網上委托相關手續。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制定專門的業務工作程序,規范網上委托,并與客戶本人簽訂專門的書面協議,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法律責任,并以《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解釋相關風險。
第八條 開展網上委托的證券公司,必須為網上委托客戶提供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
第九條 證券公司應定期向進行網上委托的投資者提供書面對帳單。
第十條 開展網上委托業務的證券公司禁止直接向客戶提供計算機網絡及電話形式的資金轉帳服務。禁止開展網上證券轉托管業務。
第三章 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必須自主決策網上委托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有關投資者資金帳戶、股票帳戶、身份識別等數據的程序或系統不得托管在證券公司的合法營業場所之外。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采取嚴格、完善的技術措施,確保網上委托系統和其他業務系統在技術上隔離。禁止通過網上委托系統直接訪問任何證券公司的內部業務系統。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必須將未申請網上委托的投資者的所有資料與網上委托系統進行技術隔離。
第十四條 網上委托系統應有完善的系統安全、數據備份和故障恢復手段。在技術和管理上要確保客戶交易數據的安全、完整與準確。客戶交易指令數據至少應保存15年(允許使用能長期保存的、一次性寫入的電子介質)。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安排本單位專業人員負責管理、監督網上委托系統的運行,并建立完善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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